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分析:政府补助税会差异 3篇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创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资料 > 创业政策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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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为扶持规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往往根据一定条件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例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以下简称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上述补助后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分析:政府补助税会差异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分析:政府补助税会差异·1

  地方各级政府为扶持规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往往根据一定条件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例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以下简称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上述补助后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一、会计核算要点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会计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该类补助会计上不直接确认当期损益,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均匀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或以后期间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要点及风险防范

  1、确认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财政补助由于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确认收入,首先应在年度申报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12行中进行纳税调增,确认税收收入。

  2、判断不征税收入条件

  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在年度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进行纳税调减。

  3、后续支出差异调整

  (1)未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确认了税收收入,因此在实际支出结转损益时可以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12行中进行进行纳税调减。

  (2)根据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支出时除在所得税收入总额中调减外,还应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言之,就是该部分资金在第六年丧失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按照本文所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资金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即可。实际处理中应注意,该问题处理期限是期满60个月的当年年度申报时。

  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分析:政府补助税会差异·2

  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

  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的政府拨入资金属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而“政府补助”准则所适用的是政府无偿给予的资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具有“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因此收到拨款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或“项目完工拨款结余不需上交原拨款部门”的款项部分,将对应的“专项应付款”结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核算。

  “政府补助”则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在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中,删除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表述,但基本定义并无改变。“政府补助”最基本特征包括两点,即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以及无偿性。因为是无偿的,则不属于互惠交易,对企业来说,是获得的一种收益。因此,政府补助不管是属于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最终都将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综上分析:“专项应付款”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两者的形式有所不同

  专项应付款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一般均为收到的政府拨入的货币资金。而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是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财政拨款,也可以是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也可以包括政府贴息或其他实物资产的拨入等。

  账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专项应付款使用后形成资产,记入资本公积,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则包括四种类型:与资产相关、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对非日常活动给予的救济补助等。在采用总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时,这四种类型的政府补助都将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这是两者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区别。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一般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政府拨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在将政府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相对来说,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比“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广泛。具体核算简要介绍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递延收益。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并且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包括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在收到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时,首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如果暂时无法确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先作为预收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确认为递延收益;如果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直接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在收到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时,这类补偿与企业已经发生的行为有关,是对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在总额法下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在净额法下:冲减当期的成本或费用(视不同情况分别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或者生产成本)。

  3.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于收入准则,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

  4.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一般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

  5.政策性搬迁补偿款:

  企业收到的政府性搬迁补偿款,也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税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对于专项应付款的税务处理,由于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的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性投资,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故对于“专项应付款”使用后不用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支出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对于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一般包括两方面:

  1、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政策依据为“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需建立台账管理,以便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及资金拨付部门的检查。

  2.作为征税收入: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不符合“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府补助如果确认为征税收入,则应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果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则不用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分析:政府补助税会差异·3

  在《政府补助的财税问题解析》一文中,主要阐述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来解析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

  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

  【例1】、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执行会计准则。2014年1月1日,甲公司申请某项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科技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3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为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6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00万元(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费用、人员工资等),计划自筹资金6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4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甲公司所有。2014年1月30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40万元,并于2014年1月31日拨付了14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甲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5年12月按时结项。(假定甲企业按年确认收入和费用)

  解析:

  1、会计处理

  (1)2014年1月30日收到补贴款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40万元

  (2)2014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3)2015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2、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140万元,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140万元,而会计上仅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甲公司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70万元(140-70)。

  2015年,会计上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而在税收上却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甲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0万元。

  【例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粮食储备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政府补助的经济业务如下(为简化分析,假定甲公司会计上按年确认收入、费用):

  (1)、2013年12月底,甲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1日启动,项目期2.5年,预计还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贷款1200万元,已于12月下旬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8%,贷款期2年。经审核,2014年1月,政府拨付给甲公司贴息资金72万元。

  (2)、2014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5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4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项于次年2月份支付。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解析:

  1、2014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1月,收到财政贴息资金7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2万元

  贷:递延收益 72万元

  (2)、2014年,在申报的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72+2=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3)、12月31日,确认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15000×0.04=6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0万元

  税务处理:2014年,甲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72万元,对于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由于并未实际收到,不确认为当年的收入。由此可见,2014年会计上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36万元,税务上仅确认72万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36-72=564万元。

  2、2015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2月10日,实际收到粮食保管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2)、2015年,分配财政贴息的递延收益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税务处理:2015年,甲公司不再确认财政贴息收入,对于收到的粮食保管费补贴60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会计上仅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6万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36=564万元。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3月、2014年10月分别从该市财政部门取得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将其全额计入当年的营业外收入,专项资金支出全部用于费用性支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研发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未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2015年,甲公司使用历年结存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进行技术项目研究开发。

 

  1、2014年度的会计处理。

  (1)、取得专项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2)、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万元

  借:管理费用 7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2、2014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4年取得的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2014年分别使用2009年、2014年的财政资金30万元和40万元用于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3)、2009年3月取得的技术研发资金200万元,到2014年底已超过60个月,其中有20万元尚未使用也未缴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2015年度的会计处理。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借:管理费用 8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4、2015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5年使用2009年结余的财政资金2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已趣过5年,未使用也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在2014年已调增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使用时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5年使用2014年的财政资金6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4】 2014年5月,甲公司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120万元的申请。2014年6月10日,政府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120万元(同日到账)。2014年6月25日,甲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符合税法规定)。2015年12月,甲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300 万元。假定该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解析:

  1、2014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6月10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20万元

  (2)、6月25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80万元

  (3)、2014年计提折旧=480÷120×6=24(万元)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0÷120×6=6(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24万元

  贷:累计折旧 24万元

  借:递延收益 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万元

  (4)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会计上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未确认收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确认了6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6万元。

  另外,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80-120=360(万元),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6=6(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 2015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计提环保设备折旧48万元,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48万元

  贷:累计折旧 48万元

  借:递延收益 1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2万元

  (2)、 2015年12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A、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累计折旧 72万元

  贷:固定资产 4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10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B、转销递延收益余额=120-6-12=102(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2万元

  (3)税务处理。

  2015年,甲公司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收入114万元,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4万元。

  同时,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了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12=12 (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损失108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该设备转让时的计税成本=360-(18+36)=306(万元),转让所得=300-306=-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6=102(万元)。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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