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

发布时间:2021-06-14 来源:创业方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资料 > 创业方法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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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供大家参考。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柳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发〔2019〕7号)精神,加快推进数字柳州建设,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大数据产业生态,规范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方面项目的资金。重点支持5G、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及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确定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查和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连续两年未达到90%的,予以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低下、使用范围用途或支持对象相近的,予以归并整合、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总额度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项目。包含传统优势产业与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集成应用项目,智能高端装备、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融合产品培育项目,工业企业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特色平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推广应用项目、工业产品互联网查询追溯平台、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项目,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新模式应用和企业数字化、服务化转型示范项目等。

  (二)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项目。包含物联网、大数据、空间信息、智能装备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过程的深度融合和应用项目,农产品线上线下零售新模式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数据服务的大数据与农业管理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农业农村信息服务示范应用项目,运用大数据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六大工程”建设的相关项目等。

  (三)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项目。包含智慧物流、智能仓储、智慧商贸、智慧科技服务、智慧工业设计等智慧生产性服务项目,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智慧交通等智慧城市相关服务项目,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金融服务项目,交通(公交)出行、房屋住宿、生活服务、生产能力、医疗健康等领域的高端化、智能化、网络化项目。

  (四)大数据支撑平台建设及课题研究项目。包含柳州特色产业大数据平台、大数据产业园区、大数据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中心、大数据研发中心、大数据人才培养基地、大数据专业服务机构等大数据重点支撑平台建设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五)其他与大数据相关能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柳州境内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

  (二)具备开展所申报事项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

  (三)在国家征信系统和“柳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负责人和参与成员构成的基本条件

  (一)负责人原则上是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主要参与成员中属于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示范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政策,并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的新建、在用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

  (二)有必要的数据基础,能支撑项目的正常运行,有成果展示的实地场景,如展示大数据或相关产品应用过程和结果、或大数据平台/系统服务过程和结果的实地场景。

  (三)申报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四)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单位按照附件填报相应资料和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市大数据发展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排序,确定入围的项目名单。

  (二)项目评审。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审查、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三)项目审定。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讨论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的建议审定同意后,由三部门联合行文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三部门联合下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补助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法,即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收到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表后,填写《财政资金用款申请书》,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项目计划投资30%以上才能拨付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且在使用范围及期限内使用,否则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将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大数据发展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结项

  第二十条 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内容组织实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使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未能通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项目验收的,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对无故逾期不退回资金的单位,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并暂停、撤销其申请、使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大数据发展局将已验收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结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编制年度预算时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期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八章 奖惩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完成的质量。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发展改革委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审核项目并分配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单位专项资金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其申报、使用专项资金资格,并追回已拨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套用资金、不按规范要求专款专用等情形,所涉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25年12月31日终止。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

  人民网北京9月8日电(池梦蕊)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了解到,为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获得资金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5万元/间(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

  同时,《办法》规定改建租赁住房也可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为确保租赁价格的稳定,获得补助的项目均需承诺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符合相关限制条件,3年后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办法》还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的流程。企业向项目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建(房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告区政府,并须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enqdjg.com/chuangyeziliao/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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