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发布时间:2021-09-13 来源:热门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推荐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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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socialism)是一种社会学思想,诞生于16世纪初,主张整个社会应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19世纪30至40年代,“社会主义”的概念在西欧广为流传,发展出不同分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供大家参考选择。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它积极吸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包括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成就,又包含国外法治的有益成份,因而显示出比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更博大的包容性和更明显的优越性。

  在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出彻底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制;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西方国家则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议会制,各党派集团往往注重的是争权夺利;中国的“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西方国家大都以“三权鼎立”作为权利分割的平台,因彼此制约而不惜互相拆台。

  由于这些根本不同的差别,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大相径庭。我们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摒弃了“三权分立”固有的负面因素;我们坚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我们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而不是仅仅强调“法律至上”。无论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标榜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都难以掩饰其仅仅是维护少数人利益工具的狭隘性与虚伪性,都在否定源于人民主权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少数人和党派集团的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

  当然,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从其本身孤立地和抽象地分析,而是要从特定的司法制度表象后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全面正确把握。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自然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照宪法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而具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条件。同时又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此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而必须立足自身国情与实际,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它强调司法体制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具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为民;改革方案的设计会符合中国国情,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的实施会按照改革方案的设计,循序渐进,切实加以落实,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科学发展观可以在整个司法体制践行过程中都发挥引导作用。

  用科学发展观来引领司法体制践行与创新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首先,科学发展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一脉相承,都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真理。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总结、凝炼而成一种科学思想,用以指导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其次,科学发展观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党的xx大以后,科学发展观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理论也不断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在已经开展的为民执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活动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而且效果也都比较明显。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11月10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按照安排,这是继北京大学首讲之后首席大检察官的第二讲。

  这次专题讲座,实际上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次深度辅导。张军指出,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对司法人员来说是政治责任和客观需要;对同学们来说是深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乃至将来担负起全面依法治国重任的必修课。

  专题讲座从“世界上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好在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成功给我们哪些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进一步健全发展完善”四个方面展开,张军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同学们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

  讲座中,张军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启发同学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自信的基础、根本是文化自信。应该更加深刻认识中华民族灿烂的文明,比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思想、“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等贵贱、均贫富”的平等观念以及正义追求、和平理念等等,都是极早的中国古人的思想。现代西方许多法学包括公平正义的思想,绝不是西方的专利,都能从我国传统政治、法学思想中找到源流。比如,慎刑思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等。

  与听课师生讨论交流,是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主讲人的“必答题”。在北京大学作专题讲座时,张军回答了5位法学本科、硕士、博士生的提问。这次,提问者翻了一倍,面对10位本科、硕士、博士生的问题,张军耐心细致作答,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张军最后表示,四中全会部署了三个不同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方向,也是对人民的承诺,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项伟大的事业需要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参与,同学们欣逢其时。希望大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学业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领悟深、把握好,形成自己正确的认识,进而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靳诺主持专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约400余人聆听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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