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顶替学籍的处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中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中考资源 > 中考信息 > 手机阅读

【www.benqdjg.com--中考信息】

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关于顶替学籍的处理规定1

  山东冠县,城北30里开外的一个村子,村民们说起当地女子被人顶替上大学的事,甚是惋惜。在他们看来,16年前,村里要出个大学生很难。村里陈女士16年前被人顶替上大学的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当地官方介入调查后,目前已解除在街道办审计所上班的顶替者的聘用合同。“那时在农村,谁家出个大学生都不是扬眉吐气的?考个大学生,一辈子也不用在农村干活了。”在陈女士老家,哥哥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看妹妹成绩好,父母曾抱有很大的希望。妹妹高考后在家等待时,父母已经在筹学费。事件曝出后,陈女士父母情绪因此受到影响。家属说,父亲觉得孩子被顶替了是自己无能,情绪也比较激动,“觉得是自己无能把孩子耽误了。”

  其实说实在的,不仅是几十年前农村的教育存在这样一个状况,就算是现在,部分落后地区的农村家庭也是没有经济承受能力,去供一个大学生出来的,他们最多会让他读到初中就出去打工,为自己的家庭出一份力。

  虽然现在国家在教育资源方面尽量的向农村倾斜,比如说会给特岗教师,乡镇老师特别多的补贴,还有在精神方面在大学师范学校里面宣传,这些都能够引进一批特别优质的老师资源进去,但是部分家庭自己不能让孩子一直读下去,老师能做的也是鞭长莫及。

  有趣的是,虽然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2009年的“罗彩霞案”、2016年的“王娜娜案”、再到2020年的“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高考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底线被一再挑战,但冒名者付出的代价一直都很小!

  根据以前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费5万元;在“罗彩霞案”中,罗彩霞与被告达成和解,获赔4.5万元;王娜娜,则未对冒名顶替者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冒名者最后没有受到实质的惩罚,那么这无形中就是在助长这种风气。

  是否卖学籍,此刻也不再重要。

  结合前面仝卓自曝将往届生修改为应届生,教育公平这张桌子,好像一瞬间就被掀翻。

  为了能保证流动性,保证穷人也有机会靠努力成功,我们必须要确保教育的公平。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或许这句话很理想主义,但我还是希望这句话最终能被实现。

  希望此案能够严肃处理。

  国家关于顶替学籍的处理规定2

  梦中的大学

  又是一年高考在即。

  在这样的节骨眼上,爆出了一连串的高考冒名顶替事件。

  经过一番调查,好几起冒名顶替事件已经被查实,冒名者本人已经被学校和单位处理,可是,被冒名顶替者从哪里获得补偿呢?比如,他们很关心的:

  我能不能去当年录取我的大学堂堂正正地上学?

  某个涉事学校的回应是:

  “对不起,没有先例!”

  此回答一出,网友骂声一片,学校只得连夜改口说:

  “我们研究一下。”

  这个事情还真的是值得好好研究一下。特别是在媒体爆出冒名顶替事件绝对不止这一起两起的时候。

  作为高校教师,这勉强也算是身边的法律实务问题了,所以我也试着从法律文本出发,结合我在工作中了解到的非常有限的一些情况,做个粗浅的分析。

  分析结果并不令人感到开心。我可以先把结论放在这里:

  现有法律文件中,对于高校要怎么处理冒名顶替者,是有规定的。但对于高校如何解决被冒名顶替者的学籍问题,还真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很考验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解决问题的智慧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冒名顶替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录取通知书发出后到报到后三个月内这一期间,所以本文的讨论不涉及高考工作链条的其他环节。

  一、法律依据分析

  (一)哪些法律管这事儿?

  1.行政规章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国家层面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990年,我国有了第一部《规定》,由当年的国家教委制定。

  2005年,《规定》第一次修订,国家教委其时也已更名为教育部。当年,对于此次修订的媒体宣传热点是——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了。

  因为,1990年版的《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这也确实有点儿……

  2017年,《规定》第二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最近一次修订。

  2.学校规定

  按照《规定》的规定,在学籍方面,是由各高校自己根据该《规定》的精神进行具体管理的,所以,各高校又根据《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请注意该《办法》的审议通过年份

  也正是因为各高校基本上都是按照《规定》的原则来制定本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所以,学校的规定与教育部文件一般相差无几。

  也就是说,如果想要细致了解冒名顶替事件中学籍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我们应该查查《规定》的条文,如果条件允许,还要看看涉事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事实上,陈秀春当年被录取的学校现在已经不存在了,被合并了,所以,涉事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笔者无从查考。而且,以当时的校规制定总体水平来看,该校是不是制定了这个《办法》都不好说。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有个基本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苟晶被顶替事件发生于1997年,陈秀春被顶替事件发生于2004年,因此,如果以这两起事件为例的话,探讨解决方案,我们应该先看看当时仍在施行的1990年版《规定》。

  (二)具体条文的发展演变

  对于新生的学籍审查,这几个版本的《规定》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1.1990年版

  只有一条,规定在第二章“学籍管理”的第一节“入学与注册”中。这一节的内容并不多,一共只有第五条至第八条这4个条文而已。其中,第五条讲的是新生请假和逾期报到,第七条讲的是新生体检问题,第八条说的是每学期的注册工作,都与冒名顶替事件无关。

  显然,重点要看的也就只是该《规定》的第六条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2.2005年版

  与1990年版几乎相同的规定出现在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第一节“入学与注册”中。一方面,对这一条做了一些微调,使得规定内容更加清晰、合理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同时,在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中增加了一条: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2017年版

  相关条文的内容更加完整,阶段划分更加合理。在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第一节“入学与注册”中,明确了复查时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在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部分明确,如果侥幸逃过了入学审查,后来又被发现违规取得学籍的,也应当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法律后果分析

  知道了相关法律依据之后,我们来看看具体的处理结果吧。

  (一)学校有权对冒名者进行处理

  对于冒名顶替者的处理,各版本的《规定》基本原则都一样,即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

  1.三个月复查期内,如果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最重的处理是“取消入学资格”;

  2.已经过了三个月的复查期,取得了学籍,但发现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录取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学籍”。

  (二)学校是否有义务恢复学籍

  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根据《规定》,学校只能处理弄虚作假来报到的人,而完全没有提及被冒名顶替者该怎么获得救济。

  为什么会这样?我个人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

  1.《规定》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提供救济

  因为在实践中,“弄虚作假”的种类非常繁多,不仅仅是“冒名顶替”这一种而已,常见的至少还有“高考移民”“枪手代考”等等,不一而足。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弄虚作假”都有具体的受侵害人,需要给以救济;另一方面,《规定》更多关注的还是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所以,《规定》中不可能规定相关救济原则,更不可能为被冒名顶替者单独出一个明确的救济途径。

  2.《规定》主要约束的是高校

  教育主管部门只管学校,管不了其他机构。所以,作为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施行者,高校是《规定》主要针对的对象。

  3.高校的管理职能有一定限度

  高校的管理职能,也只能管在自己的地盘上。违规取得入学资格、学籍的人,到学校报到了,在学校的实际管理之下,所以高校“管得着”,而这个管,也非常有限,即便发现该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也无权直接做进一步处理,也只能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很明显,学校的管理职能是很有限度的,这也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从道理上说,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不是高校的法定义务。

  (三)恢复学籍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从实际操作的环节上来看,为某一两位被冒名顶替者恢复学籍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算哪一级的学生?算2020级肯定不行吧?那还算2004级?学籍系统能过去吗?貌似不行。本科学制一般不超过6年,即便休学1年,服兵役2年,我们全都加上,在学籍系统里,2004级的学生到2013年7月也必须学习终结了。进不了系统了。

  改学籍系统?个人认为,这恐怕是得不偿失的一种举动。我们之所以能够快速调查清楚仝同学的学籍修改事件,陈同学的被冒名顶替事件,跟学籍系统的严格管理不无关系。如果我们轻易地找个理由就修改系统和规则,恐怕这公平之堤会更加的岌岌可危吧?

  此外还有一系列看似细节的很多问题,例如,修读的专业怎么确定?培养方案按什么执行?学费按什么标准收?等等等等。

  更不要说16年时过境迁,连当年录取她的学校都被合并了。

  当然,如果当年,学校的审核工作能够做得更好一些,在入学初查时,或三个月复查时就揭穿了冒名顶替的把戏,虽然《规定》未明确规定要恢复被冒名顶替考生的学籍,但毕竟问题刚刚发生,解决起来还不至于这么棘手吧。

  三、解决方案建议

  归根到底,冤有头债有主,被冒名顶替的考生最应该追究的是冒名顶替者的责任。

  但是,究竟怎么追究,提起什么样的诉讼,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什么,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莫衷一是……

  纵观学籍管理规定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发现,依据1990年版的《规定》原则,对当年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人给以取消学籍处理的,虽然不能说是于法无据,但多多少少要解释一番。而2017年版的现行《规定》则非常明确、清晰。这表明,制度本身也有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或者说,这些处理原则,作为与不法分子斗争的经验总结,有一定的滞后性。

  我个人建议,能够以此次集中爆发的冒名顶替事件为契机,确定一个相应的、按地域、以年计算的经济补偿标准,甚至可以考虑“非法所得”“所致损失”“法官酌定”这样的择一法架构,让冒名顶替者不再轻易摆脱法律责任。

  毕竟,

  谁来赔这一生好光景!

  来源:水去法来

  国家关于顶替学籍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七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当然,是否暂缓执行,由公安机关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enqdjg.com/zhongkaoziyuan/73295/

中考信息推荐文章

中考信息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