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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common sense)汉语词汇。拼音:cháng shí,即社会对同一事物普遍存在的日常共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
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解本公司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GB/T28001-200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本公司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4、本公司安全法律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
四、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本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国家法律31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97部,地方法规163部,标准规范163部,国际公约8部。
引用公司各种管理制度36项。
本公司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有18项,安全操作规程85项(其中专项规程69项,通用规程16项)。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本公司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1.分厂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了安环科,设置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了本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员工职业健康等4门23类档案资料,完善、规范基础管理工作。
3.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5.特种作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复审。
6.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施等都进行了定期检验,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有效。
7.按标准发放了劳保护品,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8.分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9.按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10.各种职业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11.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药品按规定发放,现场清凉饮料供应充足,职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良好。
12.安全管理绩效良好,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火灾、重大设备、交通、生产等事故,生产现场尘毒浓度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出现职业病倒,实现了安全生产目标。
五、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环保管理文件有91项,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部分管理制度如安全目标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较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需要补充修订。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特点,目前本公司共有18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但随着公司运营转型及本公司的生产结构调整,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也持续改进。
2、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
检查组对属于分厂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自2009年以来,由于本公司机构及人员变动交大,部分安全制度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如本公司已不设置技术副厂长一职、增加区域工程师、主管工程师等职,其安全管理职责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
由于人员、工艺、设备及设施的变化危险有害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故也对危险点源如期进行识别。
应急救援措施方案方面,对较大危险源已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根据公司《关于修订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通知》要求,部分应急措施格式要有关规定有偏差,事故预防预警方面内容不足,对本公司4个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修改。
六、检查评估结论:本公司对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遵守情况良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适用,但部分安全生产职责、规程需要修改。
一是税收体系问题。
目前跨境电商一般都为小额外贸,经常利用样品、广告品,或者利用个人邮政免税政策来实现避税。这对各国海关收入必然造成影响。此外,跨境电商主要以快件投送为主,卖家无法提供报关单,也就无法享受到退税政策。随着跨境电商规模日益壮大,海量的小批量物品如何界定其属性,成为税务部门的一大难题,不解决好,也将影响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目前跨境电商大都为小额外贸,一般不能承受商检所产生的费用,所以经常不做商检,加之个人邮寄政策比较宽松,一般没有严格的检疫检验进出口环节,因此一些进出口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发生假冒伪劣侵权商品,消费者很难通过国际诉讼获得赔偿。
三是物流时间与成本问题。
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密切相关,由于目前中国跨境物流体系不完善,所以货物配送周期较长。同时,跨境电商物流路程远时间长,容易造成物件破损甚至丢失,加上主要依赖航空运输,导致物流成本偏高。
四是支付安全问题。
虽然跨境电商结算支付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但在信息传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系统故障造成支付信息丢失,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相当多消费者还是不很放心。
此次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的目标是:在教育教学生活中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并从自身做起,力争带动身边的每个人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教师这个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长期以来关于教育的法律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自己的心灵受到了一次洗礼。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更有义务和责任去学习和静下心去写写心得。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次学习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摘 要: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经济的主要形态之一,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跨境电商规模日趋扩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由于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所以还存在管理缺陷、物流滞后、贸易信用缺失等问题。因此,加快跨境电商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现状如何?应采取哪些对策进行完善?文章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现状;对策;
1、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政策
1.1、发展现状
在我国“一带一路”以及“互联网+”战略的扶持下,我国跨境电商得到了迅速发展,年进出口比例在日益增加,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引擎。
根据数据统计,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已经突破25万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2015年,总交易额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2016年总交易额为6.5万亿元,2017年总交易额为7.6万亿元,预计2018年将突破9万亿元。由此能够看出我国跨境贸易在我国整体贸易中的比例是不断增加的。数据显示,跨境贸易总额在我国整体贸易中的比例已经达到30%,而且这一比例还在继续上涨。
但是,跨境电商的极速发展也使得我国法律监管的缺点日益暴露,法律监管已经难以跟上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必须对其进行完善。
1.2、我国在跨境电商方面的政策扶持
2013年,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制定,包括海关监管、跨境结算、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
2016年,我国财政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零售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2018年11月,我国国务院确定将在2019年元旦起开始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商品限额进行上调,并扩大产品范围。
2、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现状
2.1、法律监管难以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
跨境电商是网络化的产物,不同于传统贸易,其贸易方式、交易途径、支付方式均与传统贸易相差甚大,因此,传统贸易法律法规难以适用于跨境电商当中,这就需要根据跨境电商发展需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跨境电商发展迅速,法律制度制定相对滞后,尚且没有与之发展相一致的监管体制,这就导致跨境电商交易中存在诸多乱象,如假冒伪劣、诚信缺失、偷税漏税、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等,严重制约了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及跨境电商发展的快速性,原有法律制度依然难以适应现有跨境电商发展需求,同时,现有法律制度多以部门规范、通知等方式公布,其权威性相对较弱。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多以条文形式存在,并未形成统一法律监管体系。
2.2、检验检疫存在诸多监管漏洞
检验检疫是确保我国跨境电商产品进出口安全的重要保障,其法律监管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贸易安全,就当前而言,我国在检验检疫方面的监管问题相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质量安全监控尚不完善。跨境电商涉及产品类型众多,在进出口贸易中无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一一监测,只能采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监管。同时,由于电商产品具有种类多、批次多、来源广等特点,因此,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的很多内容并不能完全与其相适应。
其二,疫病疫情无法全面监管。
其三,违禁品监管力度有限。例如,在我国检疫法当中对部分动植物是禁止出入境贸易的,但是,在实际中由于进出口产品众多,很难完全杜绝。
2.3、网络支付存在安全隐患
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网络支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具有快速便捷等优势,但是网络支付也存在诸多风险,各种网站诈骗层出不穷,再加上我国网络监管存在漏洞,支付环境相对薄弱,因此网络支付安全隐患较大。部分跨境电商为了躲避法律监管,谋取最大利益,运用非法途径进行交易,这也使得跨境交易风险加剧,同时损害了国家及其他合法企业的权益。
此外,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存在违法操作行为,这些都是法律监管存在的潜在风险。
3、完善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有效对策
3.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法律制度是确保跨境电商监管的有效保障,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落实。201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是一部相对综合的电商法律法规,其中对跨境电子当中的信息保护、税收、检疫、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我国跨境电商制度法规完善的重要标志。当然,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我国跨境电商当前的发展现状,从实际出发,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
同时,要加强海关监管建设,健全海关网络监管体系。海关是跨境电商产品监管的主要部分,其监管意义重大,因此,要提高其自身监管效率,不断完善海关监管机制。要全面落实海关政府系统,建立监管预警机制,做好监管数据备份,便于日后使用。
3.2、健全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首先,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国跨境检疫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需求完善信用评级、快速审核、分类监管等检疫机制,做好企业备案、监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例如,杭州在跨境监管方面就出台了相关监管措施,要求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书面申请在杭州跨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其次,健全检疫监管平台,提高检疫监管效率。例如,通过二维码、条码、防伪标志等便捷方式实现检疫监管,将这种监管与商品源头密切关联,实现追本溯源的目的,能够全面把握商品来源、去向,一旦存在问题可随时召回,并追求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3.3、完善信用机制,提高电子支付安全度
当前,我国在电子支付安全防范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跨境企业电子支付的监管力度。
首先,要通过立法来对电子支付途径、安全防范、程序予以完善,确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具体制定中可以参照美国相关法律制度,将电子资金转账法、商业代码统一法运用到我国法律制度当中,以此确保支付安全性。
其次,加强信用机制建设,通过立法方式完善信用体系,将跨境电商交易纳入到信用评级当中,提高其信用度。
4、结论
本文主要从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出发,对当前我国跨境电商中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对应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为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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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随着网络技术环境改善,物流水平进步,比传统国际贸易形式,流通环节少,成本可控的跨境电商行业在过去几年内快速发展。如果说在这场跨境电商的激烈竞争中,商业方面需要面临巨大考验的在于产品多样性、产业链整合能力、服务效率与能力以及供应链的管理;那么在法律层面需要面临的严峻挑战则在于我国当前的已实施法律如果来有效应对并规制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创新中滋生的新兴法律主体与法律问题。
背景:随着网络技术环境改善,物流水平进步,比传统国际贸易形式,流通环节少,成本可控的跨境电商行业在过去几年内快速发展。以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盒马鲜生、网易考拉、亚马逊海外购等领先地位的跨境电商已经逐渐形成稳定的行业格局,且较难以被其他创业企业所突破。如果说在这场跨境电商的激烈竞争中,商业方面需要面临巨大考验的在于产品多样性、产业链整合能力、服务效率与能力以及供应链的管理;那么在法律层面需要面临的严峻挑战则在于我国当前的已实施法律如果来有效应对并规制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创新中滋生的新兴法律主体与法律问题。
一、跨境电商中的主要法律主体
跨境电商这类新型贸易模式中,除了与传统线下贸易同样存在的卖家与买家外,近几年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耳熟能详的新词汇或是新机构,比如:电商平台、三方支付机构、跨境购汇结汇、供应链、物流货代企业等等。这些新鲜词汇即构成了跨境电商与传统线下贸易的最大不同之处,从中也诞生出至少三种新兴的法律主体。
1、跨境电商平台
根据2017年11月7日已进入人大审议进程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我们认为“跨境电商平台”符合该《草案》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解读。该《草案》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我们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同样具有全球化、即时性、无纸化的特点。
2、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电商中通常使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其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为: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此类支付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支付机构相较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3、跨境电商供应链
传统贸易中的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料开始,制成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的将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而在跨境电商的行业内,供应链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与外延,主要以国外采购、国际运输、大数据、智能仓储、无缝清关等内容为核心来展开。
二、主要法律问题
由于跨境购销的交易链条之长以及不稳定性,往往给各大电商平台带来不小的困扰,在这中间,质量问题、疫病疫情风险、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问题都是跨境电商监管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产业法制体系尚不健全,各类跨境电商出口经营主体在拓展跨境贸易空间以及在和各上下游企业/商家合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遭遇一些法律风险和诉讼威胁,使经营主体或消费者蒙受较大损失,且很难找寻到高效的救济途径,本所律师将就主要的几方面法律风险作如下具体分析:
1、电子合约的签署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之间的采购合同,几乎都是通过电子合约来完成的,无论是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境内外卖家亦或是物流公司。通常,在消费者选择完毕其需要购买的商品后,查看电子合同并发送要约(即点击同意签署)的时间一般只需要十几秒的时间。但网络电子合同的快捷与高效也同样隐藏着不小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1)电子要约无法撤销或撤回。由于因特网电子传输的即时性,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一经发出就等于到达,不存在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因此只要发出电子合同订立邀请,合同一般即告成立;(2)电子合同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往往加入了大量使跨境电商平台等交易主体免责的条款,消费者无法进行协商修改;(3)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存在的风险,因消费者等相关主题的忽视常常造成维权之艰难。不过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经营者适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由于网络交易的线上化特征,消费者通常无法看到实物,这也经常会引起消费者的重大误解而无法获得很好的救济。
我国网络发展虽然起步晚,但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大有超越欧美发达国家之势。但在网络电子合约立法方面,我国目前仅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2005年《电子签名法》予以规制。我国1999年《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形式,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电子合同效力确认等问题都作了规定,确认了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形式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有些问题不易于操作,所以单靠合同法本身的规定还不足以解决电子合同的效力及一系列相关问题。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部法可谓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在近几年最重要的成果,但我国规制电子合同的法律仍不系统、不全面,有诸多具体以及实践性问题亟待解决。
2、供应链配送问题的法律风险
在跨境电商行业中,以物流配送为主的供应链环节常常被消费者忽略,但又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物流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都相对落后,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匹配的全国性现代物流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因而也给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风险。如送达服务的不及时、物流分供方的选择不当的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损风险、监管不到位、物流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
物流配送的主体与要求通常消费者无从选择,通常由跨境电商平台或商家来指定。由于跨境供应链时间之久,经手主体之多,货物灭损等问题在所难免。关于货物运输的风险,从消费者角度而言,目前我国也仅有《合同法》这一基本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跨境电商交易中货物运输的监管与维权,仅凭《合同法》中的规定难以得到很好的运用。
3、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跨境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如果平台、卖方或物流方不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将受到严重侵害。
目前,已进入人大审议日程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商平台在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20,21,22条以及第70条的法律责任上,且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遵守并受到法律约束。这与一次审议稿《草案》相比作出了极大的修改。该《草案》如能得以落实,将是对跨境电商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重要里程碑。
4、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问题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其在通知中说明,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该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总结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希望国家立法与政策层面能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更多的支持,本所律师也将继续关注跨境电商领域,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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