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 3篇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中考试题 当前位置:首页 > 中考资源 > 中考试题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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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1

  1.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3 日在北京召开。

  2.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 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

  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

  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核心

  是“导”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真正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5.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坚持“导”的正确态度和主张;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

  6.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体现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

  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7.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

  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8.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把广

  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9.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

  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10.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

  就是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11.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

  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2.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和

  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13.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

  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4.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

  五大宗教。有信教公民近 2 亿,还存在多种民间信仰。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19.《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在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20.《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第三

  十四条规定: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1.《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23.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和其

  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2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

  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25.《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

  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

  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6.《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7.《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28.《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

  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29.《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30.《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

  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3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

  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时,受法律保护。

  3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

  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33.《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

  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3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

  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35.《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

  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36.《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

  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7.《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

  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38.《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39.《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

  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由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惩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开展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治理工作是遏制“宗教搭台、

  经济唱戏”歪风的迫切要求,是引导宗教健康传承发展的重要保障。

  41.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

  超过 10 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 10 尊的露天宗教造像。关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主体的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修建。

  42.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

  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

  4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

  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4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

  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

  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2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含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3、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

  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基本标准包括

  爱国爱教、管理规范、活动有序,、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教风端正、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八条。

  6、宗教活动场所

  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两类。

  7、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条件和审批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件是:(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8、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

  《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举行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

  10、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规定

  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定

  《条例》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12、宗教财产管理规定

  《条例》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3、开展的宗教活动规定

  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主持的宗教活动。一是宗教活动是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二是宗教活动是严格按照各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进行的。

  1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5、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规定

  《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16、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宗教教职人员

  是指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就我国五大宗教而言,主要是指:汉传佛教的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毛拉、海推布;天主教的主教、司铎(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19、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

  20、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处罚规定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三、部门法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2、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

  《条例》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3、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是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因而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24、我国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

  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全范围教会(又称“哭重生”、“懊悔派”,也称为“重生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25、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一是对社会的态度不同。宗教倡导信徒 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其本质是反社会的,邪教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二是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神化自己,对信徒和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三是理论学说不同。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构成了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而邪教则往往盗用其它宗教的经典或教义来伪装自己,甚至鼓动、怂恿信徒采取自杀等极端手段残害生命。在他们的教义中无不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扰乱人心,造成恐慌,骗人入教。四是活动方式不同。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较隐蔽。五是立教的目的不同。宗教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人生的超越和表达对人的终极关怀,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邪教教主则利用骗术和对信徒的控制来满足其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六是对科学的态度不同。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总是表示接纳和认同。邪教则不同,它要么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要么明目张胆地攻击科学。

  26、邪教的危害

  一是残害生命,侵犯人权;二是控制精神,骗取钱财;三是破坏生产,扰乱社会;四是侵蚀政权,践踏法律。

  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3

  为进一步增强组工干部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意识,提升新形势下组工干部掌握宗教知识、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018年11月1日,市委组织部举行全市组工干部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测试,部机关全体干部41人参加了测试。

  测试采取闭卷形式、限时答题的方式进行,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三部分,测试内容主要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方面的重要论述、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宗教方面的内容。此次测试由温州市委组织部统一命题,各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批改测试试卷,以查找和总结学习中的薄弱环节。

  通过此次知识测试,使部机关全体干部更好掌握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知识,大家深刻认识到做好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纷纷表示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牢牢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把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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