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发布时间:2016-12-28 来源:创业方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资料 > 创业方法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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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

  一、党的建设重点工作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有关工作。

  1.公司党委重要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等事项;

  2.公司党建工作规划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事项;

  3.召开公司党代会进行党委换届及所属单位基层党组织设置、换届等事项;

  4.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研究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人才队伍管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并向上级党委推荐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职责分工;

  3.研究确定公司领导班子党内组织生活各项计划;

  4.研究制定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等事项;

  5.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实施方案等事项;

  6.研究确定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程序和方法,公司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奖惩,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等事项;

  7.公司所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事项;

  8.推荐公司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等人选事项。

  (四)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五)讨论、研究公司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确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

  (一)研究决定事关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

  (二)研究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研究决定公司改革创新发展相关事项。

  1.研究决定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及推进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和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等重大机构设置与调整;

  3.研究决定公司分(子)公司设立、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国(境)外注册公司;

  4.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5.研究决定公司重要管理架构调整、管理权限和管理流程变革;

  6.研究决定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市场运作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薪酬分配及调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和措施,涉及保密、维稳、老干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生产经营管理重大问题

  (一)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二)研究决定公司各项年度计划和重大年度工作安排。

  1.研究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重要讲话;

  2.研究确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预算、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年度安全质量管理投入预算、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各部门年度预算等。

  (三)贯彻“三重一大”要求,研究决定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研究决定投资参股、购买及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2.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研究决定项目投资事项;

  4.研究决定融资审批事项;

  5.研究决定3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制度及流程;

  6.研究决定因外在客观原因等情况需超出年度预算5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7.研究决定质量安全领域重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事项;

  8.公司开展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的审批事项。

  (四)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用好“金钥匙”,实施党委前置程序确立党组织核心地位。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深刻领会党委前置程序的意义和要求,迅速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将党建工作尤其是党委前置程序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同步落实配套其他制度,先后修订印发集团党委会工作制度、党委班子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以及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决策事项权限清单。

  唱活“前置”经,确保有效“融入”、科学“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在党委前置程序的探索实践中,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合“我区首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身份,将党委前置程序有效“融入”、科学“内嵌”到现代法人治理中。在党委委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之间建立起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工作制度,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细化分类,梳理权限清单,理顺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办公会议事范围和权责边界,使党组织制订决策和参与决策有依据。

  落实显成效,党委前置程序增强国有企业定力与活力。推进国有企业党委前置,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既要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又要维护其他治理主体的法定职权。在这方面,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前置量化到了数据:党委会讨论决策事项包括4方面、18类、94项……2017年5月至今,召开党委会28次, 审议和专题研究议题318项,其中前置事项122项。

  党建强则国企强。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前置程序效果明显:既形成清晰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权责边界,又契合公司治理内在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发挥把关定向作用,党建对企业经营生产、转型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更加彰显,企业新旧动能有序转换,发展态势稳中向好。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保证宏帆集团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法》 、 《宏帆集团章程》 、《重庆宏由实业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党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方向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在宏帆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应广泛听取群众和相关方面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利群、支持和拥护。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议事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讨论问题,做出决定。党委对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党委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分头负责。党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

  (五)坚持科学效能的原则。党委议事纪要符合规则、程序,又要注重效能、效率。召开会议前,应充分做好交流、沟通、文件、议程等准备工作;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有计划性,集中精力研究预定的议题,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

  (六)坚持保密制度的原则。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议事过程中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 党建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应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党委办公室在党委会召开前应收集党委委员的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委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二)议题中属于向党委汇报的事项,汇报人应事先准备好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并提出供党委会参考的意见或建议。

  (三)党委会议议事过程中,一般不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是否列入议题。

  第六条 党委会议按下列程序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地点,并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参会。

  (二)党委讨论的书面材料,需会前传阅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安排党委成员传阅。

  (三)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应按要求拟出决议、决定并按程序正式签发。

  第七条 党委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党委书记应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即: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等。

  (二)参加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涉及决议、决定事项的相关人员;参加党委扩大会议的成员为:非党委委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议题有关的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无会议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事时,如有小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姻近亲关系等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五)党委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方可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请假。

  (六)党委会议事应一题一议,每项议题由书记或委员逐项阐述,也可由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说明或补充,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八条 党委参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讨论和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有到会的党委委员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重要议题,党委会通过决议,须得到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持不同意见者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及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四)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相应部门考察后提交会议。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五)表决情况由会议记录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保存。

  (六)会议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责任部门、下属单位应草拟文件,经党委书记书记或者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提出的决定、决议可以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党委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需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个别重大问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可经书记或书记委托某一名党委委员征求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先行办理,但事后需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并作出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各支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决定和决议,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党委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按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进行传达;未经授权,不得将党委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对违反规定者,应严肃批评,追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应经公司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批准。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近三年的党委会记录,超过三年的记录立卷移交公司档案室,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上分发的材料,应按规定收回的,会议结束时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收回。

  第十九条 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议事规则》规定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应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委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内容。对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措施,加以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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