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合作协议 3篇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创业项目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资料 > 创业项目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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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专利产品合作协议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专利产品合作协议·1

  专利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本协议下的专利权:

  (一)为 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 。

  (三)专利权人:。

  (四)专利授权日: 。

  (五)专利号: 。

  二、因使用该产品的设备技术性较强,甲方以的分红请乙方作甲方公司的技术总监。

  三、合作分工:

  1、甲方负责建立营销团队,开发市场,提供设备资金、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

  2、乙方负责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管理等。

  3、甲方负责向国家申请相关项目补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报及运作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专利产品合作协议·2

  专利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拥有鉴于甲方对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内容概述:由乙方负责提供技术及完备的各型号的工业设计技术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专利相关的物质,人才,法人资格和必要资金支持,专利完成后,甲方享有专利权。

  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效益、利润设立单独的账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甲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公司。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法人资格方,按项目总投资额 %的比例以厂房、设备、资质及基本流动资金的形式参与合作,全面负责协议项目的生产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乙方派代表与公司全面管理。

  2、乙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以及 专利技术参与合作,行驶产品研发设计和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职责,保证餐品的国内先进行。3、甲乙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四、利益分配:

  1、权益分配:甲方:乙方=:

  2、销售提成:每销售一台产品乙方提供 %

  3、甲乙双方原则上在每年的 月底和 月底进行项目利润的分配,有关分配方案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五、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时,与合作项目有关所有专利归乙方所有。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遵守保密条款,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2、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品实物或样品、文字、图像、音像、存储信息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公司所以专利产品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

  3、保密期限同合同期限;

  4、保密条款适合双方所有涉及到公司所有专利产品的人员及各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情此专利的信息的一切人员。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执行共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任一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技术转让、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一切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其投资比例倍的损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合作公司以外私自制造和销售与合作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 万元、台的损失;

  4、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本公司或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作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一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其他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乙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签约地点:

  甲方: 签章: 签约地点:

  专利产品合作协议·3

  一、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吗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界定

  (一)非专利技术的界定

  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议中采用“非专利技术”的概念, 在2005 年第三次修改中删除了这一用法。非专利技术是一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它是对专利形式以外所有技术的一种概括。非专利技术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之间的概念有所重叠和交叉,容易产生混淆。“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与“非专利技术”相似的一个概念是“专有技术”,至于专有技术,是指享有专有权的技术,应该是更大的概念。依据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都可能产生专有权,严格意义上,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不是等同的概念,应从理论上加以区分。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区分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意义不大。因此,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属于技术成果的一部分。“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价出资。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界定

  1、《公司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技术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另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术出资那样涉及广泛的公众和债权人利益,但是有关出资中的基本问题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2、外商投资企业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 国家工商总局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4、司法机关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从司法角度给予界定,《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的延伸内容:公司注册验资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验资户)。

  2、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3、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4、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根据法律规定,非专利技术是可以出资的,而且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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