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源:大学专业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排名 > 大学专业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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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

  时间: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7日上午8点30分至17点50分

  地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六楼(公开审理大法庭)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徐丽莉、杨胜兰检察官及助理等6人

  被告人:王平等30人(杨伟刚为第23号被告人)。 辩护人:舒丹律师等50多人。

  审判员:吴珊榕(女 审判长)年凯、吴丰敏

  书记员:罗静(女)等4人

  审:事先已经召开二次庭前会议,有关核实身份、申请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吴珊榕(女)年凯、吴丰敏,出庭人员名单,本庭直接进入调查阶阶段。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分别宣读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书。

  审:请公诉人明确犯罪总金额?

  公:犯罪总金额4,664,760,030,01元;归还客户本金为2604,113,530.00元酒托女的犯罪金额为218233.95元;为归还客户本金为2,060,646,500.01元

  审:庭前会议已经明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罪名有异议的提出来,有没有?

  下面一片沉默,无人应答。

  审:我现在逐一询问,叫到谁,谁举手答应。

  按照事前的规定,以起诉书排列的被告人的次序编号,辩护人与之相对应。被告人的前、后均粘贴醒目的号码。座位也是编号的,按号入座。

  审判长从第1号一一点名询问到最后30号,第23号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大多数回答是无异议,有少数回答有异议,审判长下令全部被告人退庭,进行个别询问。

  第一个个别询问的是1号被告人王平。

  审:你有什么异议,请提出来。

  王:我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在国家准许的范围类从事金融经营,只是由于公司资金链发生问题无法正常经营。

  辨:我只问一个问题,公司的相关的具体经营行为你是否都知道?

  吴:不知道,都是下面的人各自做自己的业务。

  公:公司的负责人是谁?

  王:是我。

  公:公司的经营方针是你决定的吗?

  王:有的是,有的不是,有些是公示董事会决定。

  第二个个别询问的是3号被告人徐波。

  审:你有什么异议,请提出来。

  徐:沉默不语。

  审:请书记员记录下来,沉默。

  审:你有没有固定工资,底薪?

  徐:有底薪。

  审:公司老板是谁?

  徐:王平。

  审:你认不认识他们?

  蒋:认识,1号就王平。

  第三个个别询问的是7号被告人黄伟。

  第四个个别询问的是9号被告人肖凯。

  第五个个别询问的是11号被告人样瑞闹。

  第六个个别询问的是13号被告人孙俊。

  个别询问完毕,全部被告人又全部回到法庭。

  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审:举证、质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无争议的,可以不说,有争议的要举证。

  公诉人按照起诉书被告人的顺序,依次是王平、王松、徐波、李丽等30人、“逐次宣读证据目录,1,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银行转账帐单、5,现场勘查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抓获经过;8,投资合同和报案材料。

  每宣读一组证据,审判长就逐一询问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公诉人举证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就要求被告人举证

  审:有没有举证的?

  无人应答。

  审:辩护人有无举证的?

  第3号辩护人要求举证,出示了3份证据、调查笔录,犯罪金额汇总表,公司会议记录。证明目的是徐波没有发展客户,应当认定为自首。

  审:需要说明的是,犯罪金额汇总表不是法院提供的证据,是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

  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存在诸多疑点,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

  第7号辩护人出示了3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报案记录,是黄伟让其哥哥打电话报案并主动到江岸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第二份证据是公司投资决议证明黄伟没有参公示投资决策。第三份证据,是退赔清单证明黄伟退赔891000元。

  公:对第一、三份证据予以认可;第二份证据形式上有疑点,不具有证据效力。

  审:第23号被告人,你的意见?

  第23号被告人回应说,以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准。

  再无其他辩护人举证。

  审:请书记员出示名被告人家属退赔的法院收据。

  公诉人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归纳辩论观点为:1,关于犯罪金额;2,关于被告人在其中的身份、地位、作用;3,关于个别事实;4,关于量刑。

  审: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宣读事先拟好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定王平为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各组的负责人为主犯,其他2人为从犯;吴太庆要对犯罪总金额承担责任。(第23号被告人杨伟刚为团队经理)

  审:请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全部30名被告人都发表了辩论意见。个别被告人对法律意见书有异议外,其他的都无异议。

  审:请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但只谈观点,不要展开。

  70多名辩护人都宣读了事先准备的辩护词,绝大多数按照要求,只读了标题,没有展开。听得出来,辩护人事先都作了准备,宣读辩护词时语气平和、吐词清晰,用词谨慎,条理清楚。第23号被告杨伟刚的辩护人对罪名不表示异议,要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杨伟刚是从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3号辩护人:依法提取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减轻或从轻判罚第23号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现在是最后陈述。

  30名被告人全部发发表了最后陈述。绝大多数是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1号被告人王平也表示,愿意退赔出自己的工资。换取法庭对自己的从轻处罚。有一个女被告人哭诉自己与丈夫都关进来了,家里有一个刚上小学的孩子,还有一个一岁多一点的幼儿,已经关了一年多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早点回去照料自己的二个孩子。第23号被告人愿意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审:现在宣布休庭。

  湖北广众舒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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