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4-19 来源:大学学费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排名 > 大学学费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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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以下是本站分享的理事会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的名称是:临沂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根据临沂大学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临沂大学章程》设立,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推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办学活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形成以学院为主体,以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多渠道、社会化办学体系,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具有沂蒙精神特质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主管单位是临沂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1人,也可更多。主要由政府、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以职务理事为主,个人理事为辅,职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凡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恪守理事会宗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成为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由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校相关人员等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理事会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提出下届理事会初步人选;

  (三)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四)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五)就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六)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七)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八)主管单位和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和履行职能可设常务理事若干名,成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15—18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经理事会推选产生。必要时,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一般3—5人,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理事会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筹备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本理事会的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人事任免等),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同等条件下享有转化学校师生的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让、咨询的优先权等;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利用学校平台,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地,联合创办研究所、研究中心、实验室,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和进行新产品研发等;

  (六)理事单位可以在学校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优先选拔录用学院毕业生;

  (七)学院通过共同举办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班等,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面,为理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八)由理事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文化景观、基础设施、大型设备等,可以理事单位的名义进行命名;

  (九)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退会自由;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四)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帮助;

  (五)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支持帮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七)加强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过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临沂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为搞好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成立新农村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民公约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理事会的组织

  第三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设会长2名,副会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四条:理事会的产生:理事会成员必须通过村民大会,从德高望座,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民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理事会的改选:理事会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户主会或村民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理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七条:协助技术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新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新村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配套设施。

  第八条:简历和完善村规民约,公共事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组织村民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条:尊重村民权力、维护村民利益、积极引导村民做一个有一定致富技能、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规,并说明理由,经户主会或村民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与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依托内蒙古扶贫促进会指导,内蒙古扶贫办主管,依托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等部门, 以协调全区各界社会力量,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促进自治区社会扶贫工作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内蒙古为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第四条:《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以《内蒙古扶贫》杂志为平台,联合自治区相关厅局、地方政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知名人士,区内外经济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成功人士共同组成。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社会扶贫和公益事业工作,提升爱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第六条:理事会为会员分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协助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七条:理事会开展宣传、策划、形象塑造及信息交流等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理事会成员由团体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为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其义务。

  (3)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4)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申请表格;

  (3)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理事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4)按时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2)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为贫困地区扶贫和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3)组织会员参加区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4)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第十四条: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退会:

  (1)会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取消会籍:

  (1)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

  (2)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权、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

  (3)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

  (4)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决定理事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6)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扶贫》杂志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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