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三篇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高考改革 当前位置:首页 > 高考资源 > 高考改革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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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是广大人民追求的理想治国模式。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1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经过四十余年的不断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中的经济往来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频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十八大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越来越看重自身的利益,小矛盾也容易引发大纠纷,这也与我们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有关,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出农村群众法治意识还是比较淡薄。一是基层农村群众缺乏法治意识,这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基本法律概念不了解,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更甚至有错误理解,遇到矛盾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去处理。二是农村司法机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区目前仅有几个较大的乡镇有人民法庭,一个乡镇人民法庭要管辖数个乡镇,对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一些地方,村民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法律诉讼还存在相当大的不便,这也直接导致了村民对诉讼的抵触情形;三是农村法治宣效果不好。由于现在农村青壮年大部分在外务工,在家多为一些老人小孩,本来平时的法律宣传就较少,并且宣传教育的形式也很单调,内容平乏毫无新意,农村的普法效果不好。

  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针对农村实际,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把广泛深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农村文化建设活动作为新载体,寓法于艺、寓教于乐,努力实现农村普法教育与农村文化建设相结合,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农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是加强法律服务质量。优化农村法律服务,逐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的主动化、制度化、多元化,增加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法律服务效率,让法律服务真正融入到农民生活,畅通农村的司法渠道,降低农民诉讼成本,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运用,增加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得农村居民能更加便捷高效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是广大人民追求的理想治国模式。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以稳定的政治、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而构筑这些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是法律和制度。依法治国,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是以法律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威,而建设法治化的新农村,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步骤之一。

  其次,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应该覆盖到它的每一个角落,因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包括城市的法治建设,也应包括农村的法治建设。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左右,农村没有实现法治化,也就称不上法治中国。因此,要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大力进行农村的法治建设,并且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再次。法治建设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的农村市场经济,除了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的影响外,还受到市场规则和法治环境不完备、不健全的制约。并且,人治习惯还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农村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因而,要更好地推进农村市场经济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与矛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较低、法律知识欠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得到了增强,但与经济的发展没有形成同步发展的关系,表现为法律诉求意识不强、主体权利观淡薄和法律知识存在较大的漏洞等。当前,我国农民了解最多的仅限于三项法律,即婚姻法、宪法、刑法,略知点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一是因为大都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联系较紧。二是因为宣传的多些,所以在农民心目中留下了较深的印象。然而,像民法、继承法、诉讼法(民事、行政)等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以及比较重要的地规,懂或能够说得上的人相对较少。

  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立法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多部农业法律,多部农业行政法规,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都制定),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农村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不健全,有些必须制定的法律至今没有出台,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农业投资法》,以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等。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来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还较多:有些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些涉及法律效力的配套立法薄弱,导致执法过程中的无所适从;保护农民村级民主权利的法律欠缺,过错追究机制有待健全;民事程序法主要侧重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级民主权利不在其保护之内;我国刑法把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领导的民主权利纳入了刑法保护范围,但村级民主权利也不在保护之列等等。

  第三、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治意识差,缺乏依法行事的意识。当前,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大大贬低了国家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农村难以贯彻执行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

  三、造成当前农村法治现状的原因分析

  第一、中国传统思想和传统文化对农村法治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在广大的中国农村,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数千年遗传下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落后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这种思想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与法治所要求的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相违背。

  第二、法律工作者的缺乏、法律知识宣传的乏力。延缓了农村法治。现在,律师稀缺的现象在大中城市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但在广大农村,因经济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律师依旧严重不足。在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普遍来讲,2万人的乡(镇),一般只有一、二个法律服务所,每个服务所五、六个人,农村法律工作者的稀缺由此可见一斑。在法制宣传上。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法律知识的传播,通常都靠当地村干部来进行,本来他们的法律知识就少,加上制度的不健全、宣传方式的单一,宣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

  第三、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改革开放后,农民受教育的比例不断提高,时间也不断延长,但到2006年底,据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我国15周岁以上的成人文盲人数还高达1亿人左右。并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受教育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影响着他们对法律诉求意识的形成,导致许多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是寻求诉诸法律,而是寻求非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因此,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先决条件。

  第四、法律诉讼的成奉过高,导致了农民对法律诉讼的畏惧。当前,农民打官司时遭遇的难题之一是诉讼成本的高昂,使广大农民难以承受。一桩案事,除了诉讼费收费标准比较高,还要支付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信息费、生活费、材料费等等。除高昂的费用外,打官司所要耗费的大量时间、精力,也让农民不堪忍受。除经济上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有些法律制度不完善、程序设置不合理、繁琐、时限长等引起的。以近年来民工讨薪为例。按法律程序,讨薪民工首先要经过劳 动部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一环节时限为3个月;如果民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限为半年,二审又是半年,即使赢了官司,执行期限又是半年,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如果农民工遇到的是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繁琐。这期间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官司打不赢,无异于雪上加霜。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诉讼的成本除经济、时间、精力外,还有人际关系的损失等无形的社会成本。在我国,农村村民居住环境的原因使他们的接触面较小且相对固定,通常发生的纠纷是在族内邻里之间,彼此天天相见,而且彼此间可能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村民之间产生纠纷时诉诸法律,会损害亲情关系,在权衡各种利益得失之后,村民就会选择成本小的非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非到迫不得已不打官司。这样,就有可能使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留下各种隐患。

  第五、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经济障碍。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村的法治建设就会因缺乏必要经济基础的支持而受阻。首先是经济条件的落后,影响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i其次是农民群众忙于解决温饱,无暇顾及自己的政治权利、民主自由;再次,即使他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希望求助于法律时,他们也时常由于高额的费用望而却步。

  四、加强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第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转变农村传统观念。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新农村的重要前提,只有作为法治主体的农民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建设才能有序推进。在农村,要畅通法律知识宣传渠道,以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农民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内化法律精神,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法治的宣传上,要采用多种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各种媒体、工具,使农民经常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要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在全国各地法治宣传上,有许多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商都县,为了让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走进千家万户,把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图文印刷在扑克牌上,并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使农民在轻松娱乐的氛围中学习和掌握了法律知识。

  第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完善机构。首先,要增加从事农村法律服务的人员,使人员的数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从根本上方便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国家要多录用法律专业人员到乡镇司法部门工作,增强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其次,在广大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只有加强了这些硬件建设,才能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第三、完善农村法律体系。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新农村,就要有法可依。因而,加强农村立法,就能为构建法治化的农村奠定法制基础。为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加大农村立法的工作力度,立法时要站在农民的角度,使法律真正体现农民的声音和利益,使农民在法律上与市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尽快制定出一批与农民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修订原来已有法律中与现实不适应的部分,细化具体的实施条款,使农民的维权行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简化诉讼程序,制定诉讼费法,降低诉讼成本。只有确实降低诉讼成本,才能使农民更多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诉讼成本的方法,一是针对法律中有些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的情况,适当作些简化,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二是在法律中专门设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专门为像农民工这样的特殊困难人群建立的,当条件符合时,就可启用这个程序,使农民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化关怀。三是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现行的诉讼收费制度。诉讼费用的收取有法可依,就能杜绝乱收费的现象,这也增加了它的透明度。四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弱势的贫困农民能得到法律的救助。当更多的农民不因费用问题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律的公平和效率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第五、规范执法,加强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执法与司法的公正,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执法独立,排除行政的或人际关系的干扰。执法机关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直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除正常的法定的监督程序外,不受同级的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干预。二要使执法经费独立,在财政上使执法机关有步骤地和地方财政脱离,执法机关的经费直接由国家财政单列拨付,使执法机关摆脱地方财政的牵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消除非正当经济利益的诱惑,避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三要完善执法办案制度。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和其他执法监督制度。四要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上确有遗漏和错误,必须实事求是,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加快农村市场经济建设,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法治是经济的保障,经济是法治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经济落后,这是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根本障碍。中国农村要实现法治化,首要的和根本的途径在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其经济模式具有典型的传统自然经济的特征,我国农村只有以市场经济代替这种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农村法治建设才能获得坚实的经济基础。农村市场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就会解决农村法治所面临的现实难题。比如,农村的很多违法犯罪活动都与经济不发达、农民贫困有关,有些人因为贫困去偷盗、抢劫;有些人因为贫困,过早失学。失学一方面造成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另一方面也由于文化素质低,在家务农或出外打工过程中法治化观念不强,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调查中也发现,农村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由于文化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导致的。因此,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首要条件就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广大农民早日脱贫致富,才能为农村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对建设法治乡村的几点思考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基层治理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农村牧区法治化,更是基础当中的根基。准旗法院立足准旗实际,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基层治理新模式——“法治乡村”建设,努力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法治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法院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参与者”,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稳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法治乡村”建设原因及意义

  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的指示落实、落小、落细的具体表现。围绕护航乡村振兴战略,大胆创新构建的“法治乡村”模式,同样是对2019年6月13日在南昌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的深刻理解与严格落实。二是进行乡村纠纷诉源治理的有效手段。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法院引导推动各多元解纷主体下沉解纷资源到乡镇网格,引导基层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指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化解乡镇纠纷,将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到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中去,实现纠纷化解源头治理。三是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推手。围绕“法治乡村”建设,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人民政府及旗委政法委等综治单位的支持,拓宽纠纷调解渠道,构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法官调解于一体的立体化、全网式多元调解工作格局。近期,准旗法院主动参与并指导了薛家湾镇政府调解大塔村部分村民多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事宜,通过与镇政府、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予以确认,切实将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打造维护乡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2“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做法

  “法治乡村”模式旨在将村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司法强制执行力,通过司法确认将调解成果固化下来,限制了当事人的反悔权,用业内强制执行权给“民间法庭”的调解协议上了一道保险。同时,准旗法院还将在选定的农村选派法治指导员,主动参与指导村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参与村级组织自治活动,使村民自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运行,法润乡风,让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统一起来。为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基层人民法庭和院内民商事审判庭依托法庭、巡回审判点、矛盾调处中心等载体,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服务农村当事人,将谁执法谁普法真正落地,切实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要求执行局将涉及民生和事关乡风文明的执行案件延伸到农村牧区,震慑“老赖”引领法治风尚。另外,培训一批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是推行调解工作的关键之关键,为此准旗法院围绕“法治乡村”建设,编制印发了专业《调解手册》,手把手地指导培训村民调解组织,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取得实效。联合公安、司法、乡镇党政部门助力矛盾调处中心建设,推动调解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力争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让村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习惯和遵循。

  截至目前,准旗法院在旗委政法委正确领导下,在沙圪堵镇、纳日松镇、龙口镇、十二连城乡的鼎力支持下,已建成“纳林村矛盾调处中心”、“勿图沟村矛盾调处中心”、“祥和社区矛盾调处中心”、“兴胜店村矛盾调处中心”四个矛盾调处中心,准旗法院将以点带面,辐射周边,将“法治乡村”治理模式发扬光大,将这种工作模式向全旗推广。

  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3矛盾调处中心工作模式及意义

  在具体的操作中,准旗法院将指导涉事村民遵循“三次分流”的模式逐步化解各类疑难杂症。如有纠纷村民到村民说事室进行登记,村民调解组织进行化解,这是第一次分流。如果纠纷不能化解,经村民调解组织合议后,报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乡镇则根据纠纷性质,整合资源,法治指导员(法官)适时介入,进行综合调处,这是第二次分流。仍不能调处的,经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合议,报旗级矛盾调处中心予以调处,这是第三次分流。经过三次调解仍不能调处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不跑偏。

  通过这样的三次分流基本上实现了矛盾纠纷的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此举助力乡村振兴,助推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竿子插到底,让新时期枫桥经验在准格尔大地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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