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三篇

发布时间:2021-05-06 来源:高考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 高考资源 > 高考时间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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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前休息和产后休息时间。女职工应当在预计分娩之前15日申请产前假。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1

  一、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1、产前假

  怀孕女员工达到七个月的时间,那么经过本人的申请,公司的批准,可以申请产假两个半月开始休假。一些地方规定了必须给孕妇产前假,尤其是在医院证明了有孕妇身体不好,因为妊娠影响生育的,那么需要提前休产前假。

  2、哺乳假

  在员工生育之后,如果因为哺乳原因,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3、保胎假

  一般需要医生开证明,然后按照病假来休。

  4、具体情况具体调整

  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太一样,所以孕妇最好先咨询下当地的产假政策以及公司的政策,避免出现问题。

  二、2020年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1、产假

  国家规定是98天的产假,然后加上半个月或者是一个月的晚育假,以及半个月或者是一个月的难产假。

  2、产前假

  一般怀孕满七个月,因为身体原因,可以向公司申请产前假。有的地方是属于单位必须要同意的情况,因为女性有可能因为妊娠原因身体不好,如果继续工作那么会影响胎儿的健康。

  3、授乳时间

  在婴儿未满一岁时候,可以享受一个小时的授乳时间。

  4、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员工可以在劳动时间去进行产检,一般每个月有一天或者是两天的时间。

  5、产前休息时间

  怀孕七个月的女员工,可以每天休息一个小时,公司不能够安排加班。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2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规定),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全国有25省份陆续将产假延长至128天至158天,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鸡河南产假接近半年,西藏甚至可休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合法生育顺产的女职工会有128天的假期,细分来看看,包括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前休息和产后休息时间。女职工应当在预计分娩之前15日申请产前假。女职工未申请休产前休息时间或产前休息时间实际未休足的,未休足的产前休息时间可增加为产后休息时间;产前实际休假超过15日的,原则上按病假处理,双方约定产前超休假从产后扣除的除外。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兼得吗?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在此基础上,各地还规定了生育假等。产假、生育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般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工资。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劳动者享受提供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综上所述,即便是广州规定两者不可以兼得的,也是指不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而是职工主动上班的,两者不可以兼得;但如果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的,那么两者还是可以兼得的。毕竟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应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放弃休假的额外劳动报酬。未经女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职工上班;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对于女职工的额外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理应另行支付工资。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3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规定),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全国有25省份陆续将产假延长至128天至158天,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鸡河南产假接近半年,西藏甚至可休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合法生育顺产的女职工会有128天的假期,细分来看看,包括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前休息和产后休息时间。女职工应当在预计分娩之前15日申请产前假。女职工未申请休产前休息时间或产前休息时间实际未休足的,未休足的产前休息时间可增加为产后休息时间;产前实际休假超过15日的,原则上按病假处理,双方约定产前超休假从产后扣除的除外。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兼得吗?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在此基础上,各地还规定了生育假等。产假、生育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般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工资。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劳动者享受提供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综上所述,即便是广州规定两者不可以兼得的,也是指不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而是职工主动上班的,两者不可以兼得;但如果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的,那么两者还是可以兼得的。毕竟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应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放弃休假的额外劳动报酬。未经女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职工上班;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对于女职工的额外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理应另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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