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管理规定集合17篇

发布时间:2022-05-03 来源:策划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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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强调提前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这在法律条款中用于决策。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档案管理规定的文章17篇 ,欢迎品鉴!

【篇1】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一、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共青团推优建党对象推荐表

  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6.业余党校推荐表

  7.入党对象群众座谈会记录

  8.支部政审综合材料

  9.入党志愿书

  二、教工党员发展对象的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业余党校推荐表

  6.入党对象群众座谈会记录

  7.支部政审综合材料

  三、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

  (一)组织关系转入:

  1.教职工党员人事关系转入本单位后,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需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至党委办公室。

  2.学生党员考入本学院后,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需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至党委办公室。

  (二)组织关系转出:

  1.教职工正式(预备)党员:在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时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2.学生党员:在办理毕业手续时,由支部通知毕业生先到所在支部开“党员关系转入、转出、内部调转联系单”、取“预备党员档案”(正式党员档案保存在党委)并缴纳党费,再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四、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每位党员都必须根据《党章》及有关要求按时向所在支部缴纳党费,一般每月一次,不得代缴或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按月缴纳的,经支部委员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缴。

  2.党员交纳党费时,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如生活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交支部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少缴或免缴。

  3.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册,支部每季度上缴一次。直属支部直接上交党办,院系二级支部先交到总支,由总支统一上交党办,每年12月15日前应交清全年党费。

  5.党委收取各支部党费时,需开据“党费收据”给各党支部;党支部收取党费时需在每位党员的“党员手册”中进行登记。党支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以适应新时期党组织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支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和积极分子档案是从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开始到成为正式党员形成的有关党员个人的文字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党员和积极分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党员档案由党支部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分子档案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整理,整理完后及时送交党支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积极分子和党员档案均存放在党支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处。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党员、积极分子档案相关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

  三)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四)登记党员的党支部调整等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情况;

  六)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二、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及时收集和整理归类有关档案材料,力争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篇2】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一、收集制度。

  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二、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1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三、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应及时催收。

  四、保密制度。

  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XXX社区

  XXXX年XX月

【篇3】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我们必须认真践行《条例》规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

  首先,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各司其职,对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做到坚持准则,严格执行,不允许有半点差错,保证干部档案无虚假信息,内容全部真实可靠。

  其次,严格落实档案审核及纪律监督。有重点有秩序的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操作,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确保档案的可依据性。

  认真领会理解《条例》传达的精神,融会贯通,并具以应用实施。

【篇4】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管理,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工作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记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工

  作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记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保管

  第五条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副科以上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农村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各社区党总支委员、书记和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中共党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工站站长的党员档案交由街道党办管理保存。社区居民小组支部委员和居民党员的档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管理保存。其他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员档案的直属党支部以外的直属党支部党员档案由街道党

  办负责管理保存。由街道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注明。

  第六条街道党工委、各社区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专管员的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各党组织应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区(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相应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党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5】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6】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的来说。总的来说。

  那样的话。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镇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基层党组织管理,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存。党员有人事资料时,党员资料与本人人事资料合并,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文件的内容。

  第四条。

  党员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党员资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工作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工作汇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

(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第五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统一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镇机关干部职工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保存。

由镇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注明。

第六条

镇党委、党总支、所属各支部应确定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临时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及时到镇党员管理中心,将党员档案信息补入等。

第七条

中心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市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市(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党员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7】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自查报告20xx年初,按照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 安排部署,我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门力量,制 定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在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 的精心指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档案审核工作任务。现将干部人事 档案审核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档案室现存干部人事档案 2318 卷,其中:在职科级干部档 案 1332 卷,党群口干部档案 81 卷,离退休干部档案 847 卷,死亡干 部人事档案 58 卷。

  近年来,我部坚持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 案条例》 为指导, 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 把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作为干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在不断提 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认真查找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注重加 强平时管理工作,认真把好材料收交关、审核关,健全材料转递转送 制度,全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审核、归档利用工作。加快档案 室基础设施建设, 配备了空调机、 温湿计、 灭火器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和防高温,保 证了档案安全。注重发挥干部档案资政用人的作用,在酝酿提拔干部 过程中,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基本信息进行检查核对,确保 用人、识人的准确性。正确处理好档案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依托 干部人事档案提供的信息, 对干部队伍年龄结构、 文化结构和各单位、 部门班子结构进行分析, 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 有效保障。档案室于 1993 年被省档案馆验收为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 单位,区委组织部被市委组织部命名为 20xx 年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 体。

  二、主要做法 (一)认识上再明确,增强责任意识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成长经历的真实反映,是做好干部工作的 重要基础和依据。为做好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我们在思想上 不断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了档案工作“为干部工 作服务、为班子建设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三为”意识,为优 质高效地做好档案审核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在档案审核过程中,始 终坚持“x确”:一是责任明确。在档案审核工作开始之初,及时 召开了各单位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会议,认真组织相关人员 学习省、市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会议精神和审核标准、程序、 要求,并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到市委组织部档案审核现场跟班学习。同 时,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将档案审核工作细化 为审核组、装裱组、录入组、装档组、材料收缴组等五个组,指定各 组负责人,明确各组工作任务和个人工作责任。二是重点明确。在全 面整理每一卷档案的基础上,把干部“三龄一历”核定作为干部人事 档案审核工作的重点,对照市委组织部转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验 收办法》中规定的项目验收标准及处理办法,逐项审核清查,做到全 面收集材料、 仔细鉴别材料、 规范整理材料, 认定干部的 “三龄一历” 时间清楚, 事实准确, 说服力强。

  三是目的明确。

  把档案工作的准确、 真实作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 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委 组织部编印的《全市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班学习材料》的要求,以 “零失误” 为目标, 逐人逐项审核确定, 力求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从严格工作程序着手,每卷档案材料都注重从前后印证中审核 信息,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

  (二)措施上再到位,强化工作保障 为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干部人事 档案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我们把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 日程,在领导力量、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上予以倾斜,以“三到位” 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工作力量到位。针对此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专门成立了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负责,专 题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按期完成档案 审核工作,从乡镇、街道、部门抽调了 9 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 强,有一定档案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组成档案整理审核工作组,开 展档案审核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到位。根据档案审核的需要,部里拔 出专用资金,重新装修了档案室,添臵了 4 组档案密集架,2 台电脑、 打印机、 办公桌椅等设备, 以及整理、 装订档案所需的裁纸刀、 宣纸、 档案盒等辅助材料,改善了档案室办公条件。三是督查措施到位。将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上报与各单位年终考核评比相挂钩, 对收集、 上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准确、 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批评并 责成补正,为顺利完成档案审核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要求上再严格,提高审核质量 在档案审核过程中,着眼于提高质量和落实进度,进一步明确 责任,强化措施,突出“四性”,严把“四关”,扎实推进干部人事 档案审核工作。一是突出严肃性,严把审核“质量关”。全面清理库 存档案,分类整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移交;组织审核人员参加全市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培训会,并跟班学习培训一月,全面掌握审核 标准;制定工作人员、档案运行、审核管理等工作流程,建立了严密 的审核责任制;采取初审和复审交叉进行、审核人员签名、分管领导 抽查的方式,形成了层层负责的监督机制。二是突出准确性,严把审 核“准确关”。

  对档案中的原有材料和新补充材料,逐份审查,准 确鉴别。对同名同姓、同音异字、一人多名等材料,采取查看籍贯、 对照 “三龄一历” 、 核对工作简历等方法进行甄别; 对缺少年度考核、 调资、任免审批表等要件材料,对照履历表,认真查找补充;对“三 龄一历”等基本信息不实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认真 查阅原始资料,确保归档材料的准确性。

  三是突出完整性,严把材 料“收集关”。坚持档案审核、信息反馈和材料收集同步进行、循环 往复。认真填写《干部档案审核登记表》,明确补充材料的内容、要 求及送交时限,及时反馈各单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收集。对干部履 历表、年度考核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学历材料、党团组织、 公务员登记表等普遍性材料, 集中时间进行收集; 对党代会、 人代会、 政协会等换届中形成的阶段性材料,统一布臵、统一收集;对政审、 违纪处分、离任审计及表彰奖励等特殊性材料,采取协调有关单位或 督促本人查找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收集,确保了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四 是突出时效性,严把工作“效率关”。审核过程中,根据干部档案总 量和工作人员情况确定审核进度,明确每天的审核量,定期公布审核 整理的数量和质量,营造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材料收集中, 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收集到的材料统一递交审核组,审核 组对材料的真伪进行鉴别。催交材料中,采取定人(各单位指定专人 负责)、定时(在规定的时限)、定责(保证收集材料的准确性)的 方法,及时、准确和全面收集材料。同时,采取通知追补、电话催补 和专人查补等三种途径,较好地解决了档案缺失材料追补慢的难题, 有效提高了档案审核整理的工作效率。

  至 20xx 年底,经过近 9 个月加班加点、夜以继日的工作,共收 集有关信息材料 5700 余份,整理审核干部档案 1413 卷,经过整理的 档案做到“四无三齐”,即:无损坏、无卷角、无折皱、无残留金属 物和左、右、下三面齐,达到中组部规定的“完整、真实、精练、实 用” 的要求。

  全部档案已经分门别类上架归档, 所有文件齐全、 完整、 准确地纳入规范化管理程序,分类编号、排列上架科学合理,便于随 时使用、查询。

  (四)机制上再完善,促进规范管理 结合这次审核工作,对照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 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干部人事档案的规范 化管理水平。一是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缺 失材料补充、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签等多项工作制度,做到了室内有 制度、管理有薄册、查阅有记载、转递有回执、管理有专人,无鼠害、 无火源、无水患、无安全隐患的“五有四无”要求。二是严格工作程 序。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进一步严格工作程序, 加强档案管理, 提高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在办理干部调配、毕业生接收等方面 手续时,我们坚持先调档审核,再提部务会议讨论;在接收新形成的 学历、学位材料时,我们坚持先验证学历、学位证书再进档,防止假 文凭、假学历材料混入干部人事档案;对于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一 历”等基本信息记载前后不一致的,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 认定意见,并要求本人签字认可后,提交部务会议研究后,按干部管 理权限审批归入档案。三是提高信息化水平。以高质量、高标准的干 部人事档案为基础资料,购臵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将科级 干部和部管其他干部的基本信息全部录入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化管 理,提高了干部档案工作管理效率,推进了干部档案信息化进程。目 前,此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篇8】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推动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近日,公司党委制定出台《一航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党员档案归档内容和管理权限,规范党员档案的整理、存储、保管、查借阅、转递等业务流程,形成规范有效的党员档案管理机制。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明确档案管理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党员档案规范管理机制,公司各级党组织按办法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党员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二是明确党员档案内容。明确党员档案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材料两大类,公司各级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基本流程和党员教育管理内容,规范党员档案材料。

  三是明确党员档案转递移交手续。明确党员进入公司、公司内部调动、调离公司等工作关系变动的档案材料的转递移交手续,规范档案转递流程,以确保党员档案转递过程中档案材料的安全、齐全、完整。

  四是开展集中整理。公司党委结合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活动,对现有党员档案进行逐一进行清查整理,核实、整理和完善党员档案,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员档案资料。配备存放党员档案的专用档案盒和专柜,实行集中管理。

  五是推进党员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开展党员档案集中整理为基础,将党员档案信息电子录入,纳入公司OA办公平台,设定管理和查询权限。党员的履历信息、发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党员档案管理和党建管理信息化。

  公司党委将把规范党员档案资料管理作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篇9】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颁布的《条例》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比较,特别突出了全面从严要求。不仅在总则第五条将“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作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之一,还在第六章“纪律和监督”以专章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最容易出现的涂改造假问题,《条例》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上紧规矩制度发条,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

  干部人事档案记录的是一个人的成长历史。这是从小的方面来说的,其实,这又不单单是一个干部的成长履历,同时还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我们有责任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记录的客观性、正确性、稳定性。

  干部人事档案反映的是党政机关的威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试想,如果干部人事档案有问题,一个干部连档案都造假,我们党政机关的威信何在?我们干事创业的根基将会受到侵蚀。所以,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古人云:“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干部人事档案有问题,影响的将是一大片。

  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制度,有利于优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生态。我们选拔任用干部看什么?看工作实绩,同时也看人事档案,因为档案清晰地记录着一个干部成长的轨迹,是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当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我们党创造的独特财富,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作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基础,秉承红色基因,不断加强改进,取得显著成效。

  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制度执行是关键所在。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上,作为基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者,我们考虑要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学习培训。及时组织培训,积极开展宣传,深入解读《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人事部门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督促纠正,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篇10】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一、收集制度。

  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二、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1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三、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应及时催收。

  四、保密制度。

  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XXX社区

  XXXX年XX月

【篇11】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管理,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存。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工作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工作汇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第五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统一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镇机关干部职工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保存。

   由镇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注明。

   第六条

   镇党委、党总支、所属各支部应确定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临时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及时到镇党员管理中心,将党员档案信息补入等。

   第七条

   中心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市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市(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党员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12】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

  第四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三)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四)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训考试材料。

  (六)党委(工委)派人谈话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

  1党志愿书》。

  (八)团员推优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主要出资人、民办非企业主要出资人)的财产审查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党员奖惩材料

  (一)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四)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 第六条电子档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党委(工委)应及时将党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党员党组织信息库中。

  第三章党员档案管理权限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

  2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所在党委(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入档。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工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保管。第八条各党委(工委)要于每年5月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四章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九条在我区发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委(工委)按规定予以补办。

  (一)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

  (二)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三)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基层党委(工委)证明。党委(工委)研究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工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3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五)党员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确认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批。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六)党员所在党委(工委)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2004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党的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

  (七)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1-6页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7-10页不需填写。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10页不需填写。

  (八)《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工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委(工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委(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任党委(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工委)

  4印章。

  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九)现单位党委(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2(13)页的“备考(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十)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党员档案缺少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必要档案材料和党支部相关决议、党委审批意见等必要程序的补办程序。

  (一)核实党员身份。

  (二)经核实,党员身份是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协调发展该党员的有关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手续补齐。

  (三)经核实,党员档案不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关于核实档案的调查报告,说明调查核实的过程、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档案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封存。

  第五章党员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党委(工委)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党委(工委)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十三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四条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党委(工委)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第六章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

  6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委(工委)负责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的登记审批手续。无特殊情况,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十九条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党员档案接转

  第二十条党员跨区、跨党委(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果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下岗失业职工将党员组织关系从企业转入农村社区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证明。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入农村社区的,除提交上级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表》外,还应提交规范有效的居住

  7证明。本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区第

  一、第二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区外转入的党员,基层党委(工委)在接收时应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与党员档案比对,审查党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委(工委)密封公章。

  (二)接收党员档案后,基层党委(工委)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如果档案材料不全面、不真实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收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档案接收情况予以回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黄岛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13】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党员档案材料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和日常管理材料等。发展党员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材料及表格、政审材料及结论、公示结论、《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及决议,上报备案审批材料等。

  日常管理材料主要有: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奖励材料;党员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党支部有关处置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决定等处分处置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等其他材料。

【篇14】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信息的重要体现,是干部求学、工作及其与之相关的事件、家庭、社会关系的真实记载。档案是获取干部基本信息最准确、最有效的途径。干部人事档案也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信息源”。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提取、辨别干部信息真伪的最重要的依据。

  新形势下,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任免调配、考核考察、巡视监督、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将有助于干部人事工作再上新台阶。

  《条例》从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创新形式开展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等方式,邀请专家深入解读《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以便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准确地依靠制度、使用制度。

  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好《条例》,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时刻牢记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的原则,深入学习《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深刻把握《条例》适用范围、原则、纪律,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要求,确保《条例》的每一项制度、每一项要求不折不扣地在基层落实、在基层见效。

【篇15】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20xx 年 3 月)为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在 省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政治 部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系列要求,采 取多种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基础建设、制度建设、规 范化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 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省地税局机关现有干部人事档案 811 份,其中:正本干 部档案 435 份(其中:在职人员档案 326,离退休人员 97) , 科级干部备案档案 376 份。同时,省局还指导各市局干部档 案管理工作,16 个市局管理在职干部档案 12225 份,离退休 人员档案 1815 份。省局和 11 个市局干部档案目标管理达到 一级标准,另有 3 个市局达到二级标准。省地税局被省委组 织部评为全省干部档案工作先进单位。1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省局党组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作为系统工作的一项 内容,列入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形成了党 组宏观指导,干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格 局。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建国同志多次就如何做好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及实行目标管理的必要性。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圣良同 志经常听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对人事档案工作及 时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 题。省局政治部按照党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地部署干部 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拟订远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每逢 召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不忘讲人事档案工作;下基层 检查工作,不忘检查人事档案工作;年度工作安排不忘干部 档案工作;年度工作考核不忘干部档案指标。重视档案工作 的投入和人员配备,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政治部专门明确 1 名干部管理干部档案;在办公条件不宽裕的情况下,专门 设置了干部档案库房、阅档室,总面积 50 多平方米。并加 大对干部档案管理的经费投入,配备了档案柜、防盗门、灭 火器、温湿度表、除湿机、中央空调以及计算机、打印机、 切纸机、打孔机等。2 通过这些措施, 有力地推进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 完善制度, 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近年来,省局先后制定了《x省地税系统干部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 、 《关于加强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等, 还建立了查(借)阅、资料收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干 部档案转递、保管保密、人员职责等八项档案管理制度,并 做到制度上墙,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在日常管理上,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程序办事,严格使用《干部档案转 递通知单》 《干部档案接收登记表》 《干部档案转出登记 、 、 表》《干部档案材料接收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转出登记 、 、 表》《干部档案销毁登记表》《干部档案审核登记表》《查 、 、 、 (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等各种登记表簿,做到了收转有 登记,查借阅有手续,管理有章法,工作有条理,保证了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干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质量。

  为规范干部档案管理,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全” 、 “细”“严”的要求,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和管理等 、 工作。采取经常收集与定期收集、重点收集与普遍收集相结 合的方法,做好材料的全面收集。在整理中,力求细致,做 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在材料鉴别上,严格把关,注重真实性;在材料分类上,注3 重准确性,做到卷卷档案分类准确无误、内容齐全,保证了 档案收集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使干部人事档案的整体质 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防火、防盗、防 尘、防蛀、防潮、防霉“六防”措施到位。

  近年来,我们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干部人事档案的审 核和达标升级工作。为抓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20xx 年,省 局在税收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从有关市局抽借了 6 名同志与政治部同志一起用了半年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审核与整理,为保证审核质量,专门对抽借人员 进行了短期业务培训,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少或手续不完备的 材料,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补全,整 理后的人事档案卷宗基本达到了内容完备、分类准确、编排 有序、裱糊平整、目录清楚、装订美观的要求。各市地税局 也开展了集中审核整理干部档案工作, 个市地税局干部人 14 事档案通过验收得到达标升级。

  (四)加强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资料的服务作用。

  利用 资料的服务作用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 提供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作用。一是为干部的入党、出 国、调动、升学、福利待遇、办理退(离)休等日常性工作 服务。二是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准确信息。利用干部任免 表编辑器,建立了各市地税局处级干部和省局机关干部任免 审批表库,为准确选人用人提供服务。三是为处理历史遗留4 问题提供准确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在发挥干部档案使用 作用中,我们注意坚持干部档案使用原则,坚持做到“五不 查” “四不借” “三不转” 、 、 ,即:无《干部档案查借阅呈报 表》不查,非利用单位范围的不查,非正式党员干部不查, 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不查,审批手续不全不查;未经领导批准 不借,非特殊需要不借,手续不全不借,本人及亲属档案不 借;个人带档不转,无调动通知不转,不明接收单位不转。

  (五)加强指导,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整体上台阶。

  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加大 力度,加强指导,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系统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对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基 础设施建设、开展档案审核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 实施档案达标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局政治部还经常 到各市局检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帮助解决。同时,为加强系统干部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定期 组织系统干档人员参加省局或省委组织部组织的档案人员 培训班进行业务学习,为系统专职档案管理干部订购干部档 案工作业务书籍,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为实现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省局要求各市局配置干部人事档 案专用计算机,逐步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并统一配发 了省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促进了系统人 事档案工作。5 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情况 省委组织部下发 《关于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的通知》(组通字〔20xx〕50 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xx〕5 号)后,我局高 度重视,我们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认真部署。先后下发了《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干部 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党组[20xx]98 号) 《转 和 发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的通知》 (皖地 税函[20xx]111 号) ;举办了《全省地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 作培训班》 ,编印了培训讲义,进行了专门培训;在 20xx年 底全省人事工作务虚会和 20xx 年 3 月全省干部人事工作会 议上提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要求,对全系统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和迎接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认真开展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

  工作开展中,一是三个明确,即:思路明确。按照有关文件 一是三个明确, 一是三个明确 思路明确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程序步 骤。重点明确 重点明确。主要围绕重点内容,收集、充实相关材料, 重点明确 全面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目的明确 目的明确。积极搞好干部人事档案 目的明确 审核自查工作,为全面推进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 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二是三个到位。即:确保 三个到位。

  三个到位 确保 人员到位。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档案审核工作,专门抽调工 人员到位 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档案工作经验的干部,协助档案审核自6 查工作,同时发动各部门力量,全面收集档案材料,主要有 年度考核表、部分人员的工资调整表、职务变动表、学历学 位审核表和各种奖励材料。确保审核到位。在审核工作中, 确保审核到位 确保审核到位 逐卷审核查看,对照目录和个人填写的相关内容等查漏补 缺,并逐项进行记载。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要求,耐心细致地整理装订每一份材料。确保时间到位。档 确保时间到位。

  确保时间到位 案管理工作人员除了确保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时间加 班加点,确保按照进度顺利完成。三是把好三关。即:把好 把 把 ,在档案材料的收集上,力求做到一个“全”字, “材料关” 材料关” 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全面收集工作。把好“质量关” 把 质量关” ,突出 抓好鉴别审核。把好“ 真实关” 把 真实关” ,对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进 行仔细鉴别,查漏补缺,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核自查结果。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省局机关 对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验收评分标准及处理办法》,逐卷 审核、自查、纠正,对 430 名共 435 卷(其中:省局 189 名 在职干部 190 卷、市地税局 136 名处级干部 136 卷、离退休 人员 95 名 97 卷、 名 10 卷死亡人员等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 8 审核自查,收集、补充归档材料 200 多份、照片 325 张。全 省地税系统从 1 月份开始抽调专门人员利用 3 个月的时间, 对系统所管理的 14582 卷档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自查,补充 归档材料 36946 份。全省地税系统将在 4 月底前全部完成干 部档案审核自查工作。7 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全省地税系统强调的“单 项否决”问题,作为审核、自查、纠正的重点。将干部档案 “三龄一历”《公务员登记表》 、 、学历、职称及干部任免材 料、20xx年工资套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是否归档作 为此次审核自查的重点。对干部档案中涉及的 165 人的干部 出生时间、6 人的入党时间、10 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和 26 人 的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严格把关,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予以重新确认,并将确认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真实和信息准确无误。总之,我局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 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共性问 题是,全省地税系统包括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 水平不高;个性问题是:人事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 2 个 市地税局(x、x)干部人事档案还没有申请达标验收; 有个别管档单位部分干部档案质量不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渠道不畅,材料收集不全,集中反映在:19xx 年至 20xx 年期间,少数干部档案中缺少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少数干部的学历毕业证书遗失;少数公务员登记表信息不够 准确;一些干部奖励材料归档不全,获奖证书找不到,其复 印件无法提供;对死亡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以致未及时将 其讣告、悼词、生平简介归入本人档案等。我们将以此次干8 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管理力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眼提高,加强对系统的指 导,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着眼长远,加强干部人事 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努力使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再上新的台阶。

【篇16】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6日起施行。

【篇17】党员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组织部信息处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开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的干部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迅速行动、突出重点、认真细致地逐条逐项按照《x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评分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一、充分认识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指出“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这充分说明了档案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重要使命和重要意义。我局十分重视档案工作,以党的十七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组织、人事工作中心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立足材料的收集和案卷的整理,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和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全市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非常重视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管局长亲自抓,加强了对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下设办公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准确、真实地保存好各种档案。档案工作者能够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和深入的开展,努力开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三、归档与整理情况

  在市委组织部信息处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后,我局就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将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进行了认真研读,并明确了时间、要求和标准。同时,我们严格按照文件,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第五章《档案材料收集、鉴别与归档》执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逐份清理干部档案,对所缺材料逐项进行登记、索要。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鉴别,剔除不应归档的材料,使归档材料真实可靠、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归入干部档案。

  在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我们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号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鉴别制度、整理制度、查(借)阅制度、转递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等各项制度,做到完善各种登记薄和台帐。

  四、档案的利用和转递情况

  我局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利用时,查阅单位要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有主管局长签字方可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局长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时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在干部档案的转递中,我们也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封包,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取回。

  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应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作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积极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制定了经费预算并得到落实,购置新式档案盒,更换密集架,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齐全。

  通过自查,找到原因,也增加了信心,目前,我们干部人事档案已经全部加工整理完毕,正在进行材料收集和整理目录阶段,逐步完成市委组织部文件中要求的任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干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涉及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管理干部档案,为干部工作服好务,今年,我局将就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并就此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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