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29 来源:事业单位招聘 当前位置:首页 > 招聘就业 > 事业单位招聘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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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七)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八)从严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九)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调剂共享。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共享,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十一)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完善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损失追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四)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技术支撑,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行政、事业类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利用高效、处置规范,促使固定资产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行政、事业类(或参照)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标准

  按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如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主要分类

  l.房屋及购筑物;2.办公设备;3.电脑、网络设备;4.数码设备;5.办公家具;6.办公家电;7.交通设备;8.厨房设备;9.图书资料(设备);10.护理设备及器具;11.健身器材;12.文艺设备;13.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四、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归口分级管理,党政办、财政所统一综合管理、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资产申购、保管、维护等日常监管,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党政办做好资产登记、配置、调剂、变动、处置、清查及废弃资产回收上缴等工作,做到各单位资产明细与资产卡片、实物相符。财政所负责年初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账务核算等,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应严格按标准由党政办审核后统一安排,并掌握如下要求:

  (一)按《政府采购法》和每年更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镇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配置;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三)难以调剂或与其它单位、部门共享;

  (四)勤俭节约、合理配置。

  1.固定资产采购

  (1)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需求时间、预算额等有关内容。如无电子采购物品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

  (2)资产采购实行专人负责、财务预审制度,需要采购办公物品时,由申请采购人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填明采购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采购价等基本信息,交由会计预审后分管审核、镇长审批。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3)镇财政填写《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报经政府采购办审批,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办审批意见购置固定资产。

  (4)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货物送相关单位由其验收;镇财政填制“资产卡片”初步信息→党政办核对卡片信息无误后打印资产条形码、资产卡片→上门验收、使用人对卡片信息签名确认→贴资产条形码→党政办审核“资产卡片”信息,将一份签名确认的资产卡片提供单位财务。

  财务人员对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律凭审批完成的“物品采购申请单”或“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2.固定资产变动(调剂)

  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确需变动的,由申请单位上报党政办审核并做好网上审批。如需调剂,应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进行相关单位之间的调剂。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党政办和相关财务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流程同上4)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党政办、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

  (一)各单位(部门)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二)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党政办、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三)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党政办办理审批手续。并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出租出借取得收入,上缴镇财政。

  (四)为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各单位(部门)在每年一季度要对所属资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将视情予以重点抽查或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由单位(部门)查找原因、作出书面报告、做好审批和帐务调整,确保帐实相符。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类单位(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产流程及规定:

  (一)先向镇党政办申请资产处置申请,由镇党政办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是否达到资产处置条件。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向镇财政上报,不符合的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镇财政向县财政局申请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最终给予确认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三)由镇党政办统一对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四)党政办要做好已处置资产核查,督促收缴,做好已上交或未上交资产信息标记。积极做好甄别,对尚可使用资产,积极利用并做好资产信息调整。

  (五)处置资产残值收入须全额缴入原资产所有单位账户。

  八、固定资产监督

  各行政事业类单位及资产使用者应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无法说明原因的由本人赔偿;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政办及财政所应日常或专项检查进行监管;监管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和执行情况;

  2.占用、使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3.资产购置、处置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账、卡、物一致性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监督内容。

  九、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十、资产配置标准由党政办按实际适时调整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 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房屋:办公用房等。

  三、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四、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综合计划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五、 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综合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六、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综合计划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计算机使用及管理根据《关于局机关计算机管理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八、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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