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方案 存款3篇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银行招聘 当前位置:首页 > 招聘就业 > 银行招聘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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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以下是520作文网分享的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方案 存款,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方案 存款1

  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

  为提高行内存款保险标识使用的认知水平和规范程度,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按照《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工作注意事项》相关要求,我行将积极开展存款保险标识使用的相关培训与宣传工作,现将具体方案汇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让全行员工正确认识存款保险标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存款保险标识的布局安排与制作、存款保险标识使用的行内培训、存款保险相关知识的宣传。

  二、高度重视,统筹部署

  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的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将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由综合部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推进,其他部门全力配合。

  三、工作措施和内容

  1、内部培训,充分学习

  20xx年7月10日-7月14日,利用五个工作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存款保险标识制作使用手册》的相关内容,根据行内实际情况安排行之有效的行内培训,务必使全员充分掌握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形象图案的释义、比例规范、字体颜色、应当使用情形、可以使用情形、及禁止使用情形等相关知识。

  2、准备材料,制作标识

  20xx年7月17日-11月17日,准备充分的《存款保险标识制作使用手册》及存款保险宣传材料,并按照《使用手册》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存款保险标识的展示及摆放位置,同时制作存款保险标识。

  3、开展宣传,标识展示

  在20xx年11月20日按照要求统一启用存款保险标识,并在11月20日-12月31日,准备充分的存款保险宣传小折页供公众免费取阅,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文章,同时做好标语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按照监管部门的时间安排开展一系列工作,绝不“抢跑”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严格按照手册要求制作和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方案 存款2

  2020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自11月28日起授权参保金融机构正式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

  (1)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圆形绿底白色众字图案)

  (2)“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

  (3)“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授权使用”文字

  通过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方便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三、哪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人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也包括民营银行、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等)

  人行定期公布,截止到10月末共计4025家。(可知乎私信、公众号或微信留言索取全部名单)

  四、投资者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要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

  (2)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境外分支机构。

  (3)不得用于存款保险金融机构以外的联合广告。

  (4)不得用于存款以外的金融产品。

  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方案 存款3

  一、依据存款保险实施工作安排,为了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二、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存款保险标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三、存款保险标识的标准规格为600mm×400mm,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等比例缩放,并确保标识内容清晰可辨。但实物形式的存款保险标识不得小于84mm×56mm。

  实物形式的存款保险标识一般使用亚克力、金属等坚硬、耐磨材料制作,室内展示的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印制。

  四、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五、除第四条规定应当展示的位置外,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在以下位置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一)境内营业网点的客户引导台、现金业务柜台、自助取款机、电子屏以及其他室内适当位置;

  (二)门户网站首页,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的主界面和存款业务界面适当位置;

  (三)本机构广告宣传的适当位置;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位置。

  六、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

  (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存款保险标识;

  (三)将存款保险标识用于与存款业务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或者用于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的广告宣传;

  (四)对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等内容进行误导性宣传;

  (五)未经授权用于境外分支机构;

  (六)用于与其他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除外)的联合广告;

  (七)将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权利向其他单位、个人转授权;

  (八)其他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的使用行为。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除外)共用营业场所、设施的,应当确保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他机构也是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七、除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外,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本机构已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存款保险”、“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的表述。

  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有《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且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或者批准,可以终止或者中止授权其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被批准解散、被撤销、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进行妥善清理。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停用部分营业场所、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妥善清理相关存款保险标识。

  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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