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焚烧秸秆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2-07 来源:中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中考资源 > 中考信息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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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是一种专门为了服务特定议题(议事日程,agenda)的信息表现手法。在西方,宣传原本的含意是“散播哲学的论点或见解”,但现在最常被放在政治脉络(环境)中使用,特别是指政府或政治团体支持的运作。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禁止焚烧秸秆宣传材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禁止焚烧秸秆宣传材料

  区各有关学校:

  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即将全面启动,为充分发挥各校共青团员、青年学生、少先队员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重要宣传作用,团区委、区教育局决定在全区各学校开展秸秆禁烧志愿宣传活动。希望各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宣传活动,以学生的实际行动感染和带动家庭、邻居和社区,让全区广大群众全面行动起来,积极推进全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现将活动开展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卫蓝天青春行动

  二、活动时间  20xx年5月至6月

  三、活动形式和内容

  1、组织一次“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主题宣讲。各学校团、队组织要围绕“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主题,对广大学生团员、少先队员进行一次有关秸秆抛、焚的危害、秸秆无公害处理的方法及对环境保护的意义等内容的主题宣讲。

  2、班级团、队组织出一期“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主题板报。各校应结合实际,鼓励各班级围绕“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出一期主题黑板报(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就上述主题绘制手抄报),以进一步宣传“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激发广大学生团员、少先队员参与“秸秆禁烧”宣传工作的热情。

  3、团员学生、少先队员向家长讲一堂“微型环保课”。各校团、队组织可以结合“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主题,设计一份“微传单”。鼓励广大学生团员、少先队员在了解“秸秆禁烧”对环境保护的意义的基础上,把“微传单”的内容向家长进行宣传,讲一堂“微型环保课”,争取家长对“秸秆禁烧”的理解和支持。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校团、队组织要做好整体策划、协调和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新活动形式,注重活动的实际效果。

  2、加大宣传。要充分重视宣传工作,在利用好黑板报、橱窗、校内媒体等传统宣传手段的基础上,要更善于通过校信通、教育微博、微信等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形式进行宣传,提高活动的实际效果。

  3、报送信息。各校团、队组织要及时报送本次活动的相关文字材料及图片信息。团区委、区教育局将在姜堰共青团网站、微信平台,姜堰教育网上对各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展示。

  禁止焚烧秸秆宣传材料

  又到了收获的季节,为避免秸秆露天焚烧引发安全隐患,造成大气污染,我们曾三番五次宣传教育,但是仍有部分村民不以为然,不听招呼,依然露天焚烧秸杆。下面给大家宣传一下露天燃烧秸秆的危害,希望大家引起高度重视。

  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焚烧桔秆、燃烧垃圾时,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桔秆焚烧、燃烧垃圾,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山林附近,一日引发大火,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由于公路两旁有大量的农田,焚烧秸秆、燃烧垃圾形成的烟,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四、破坏土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

  焚烧秸秆、燃烧垃圾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向农业收益。

  五、焚烧桔秆、燃烧垃圾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对一个地方的环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坏。

  对于屡禁不止的焚烧秸秆行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现将与焚烧秸秆的行为关联比较近的规定简叙如下:

  1、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农村的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秸秆在农村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当农民发现费时费力的回收秸秆不如一把火烧掉来得方便时,焚烧就成了最佳选择!但是当纠结于烧或不烧的烦恼时,考虑一下大家共同的生活环境,考虑一下是否资源浪费,更加考虑一下“一把火”带来的处罚后果,希望各位村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杜绝焚烧桔与各类垃圾,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禁止焚烧秸秆宣传材料

  近期市政府专门召开了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发现有焚烧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并进行处罚。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努力实现全县“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目标,同时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

  一、焚烧秸秆危害。

  1、污染空气,危害身体健康。

  2、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农业效益。

  二、秸秆禁烧巡查。

  1、群众相互监督,举报电话:4861001。

  2、村组干部24小时不间断巡查。

  3、市镇干部不定时督查,发现焚烧立即通报。

  4、环境保护部24小时卫星遥感巡查监测。

  三、焚烧秸秆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伍百元以上两仟元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耕地地力补贴(原小麦种植补贴)规定,因焚烧导致质量不达标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3、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将农作物秸秆通过还田、青贮,氨化饲料、食用菌生产等办法加以利用,变废为宝,不仅仅改善了我们的生存环境,减少环境污染,而且增加了经济收入。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秸秆,积极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共享一片蓝天,共创一个美好家园,为建设生态乡村,文明乡村,美丽乡村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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