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26 来源:作文100字 当前位置:首页 > 作文大全 > 作文100字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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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特点是:直接性、普遍性、广泛性、深入性、具体性。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本文以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为出发点,进而提出一些加强和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县考古调查资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遗存。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属性很强,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自198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改并予以通过,使文物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法制轨道不断向前,保护文物,弘扬传统文化成为全社会共识。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形成,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宣传工作逐渐向多样化趋势发展,观其现状尚存在以下问题。

  1、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许多文物遗址分散,存留于民间或不同地区,传统文化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受环境制约,人们对文物的重要价值和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出现一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工作极为不利,加之人们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至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也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2、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明确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和不适当的开发加剧了文物资源的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世界文化遗产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某些旅游开发部门目光短浅,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进行掠夺性开发,超负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迹的老化,破坏,甚至毁灭,让人们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

  4、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又难以开展。在我国,县级文物部门均隶属于县文化局,大部分属股级单位,这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文物部门是分管全县范围内的文物工作,经常要与一些相关部门及其乡镇联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吃闭门羹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我们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5、文物保护与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发展旅游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旅游的收入能为文物保护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但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作用,个别旅游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发展经济为理由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破坏文物景观,在文物景区内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超范围开发,造成了环境破坏,进而对文物保护造成威胁。

  上述种种现状,足以证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严峻性。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祖先用勤劳的双手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产生的时代,环境、历史阶段和所经历的时空特性,都有其特别保存之意义。一旦破坏,不能再生,其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二、文物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文物是国家的、民族的、甚至是全世界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资源。保护文物是社会进步的特征和人类文明的体现。文物保护是一项浩大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延续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自觉和全民意识的增强,这个过程艰辛而漫长,作为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和文物工作者,我们应进一步实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首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深刻认识保护文物与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长远规划,继续深入持久地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可操做性强的地方管理法规和措施,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补充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文物执法工作是文物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要成立以文物、公安、建设、土地、宣传、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察执法队伍,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地规范操作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那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的不良行为得到有效地制止或严厉的惩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文物部门要积极主动适时应变。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避免矛盾的产生。在重大项目建设上,在认真搞好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文物保护意见和措施,对应该进行文物勘探或进行抢救性挖掘的区域,及时报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及时进行勘探和挖掘工作。

  关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一直以来,有些领导认为文物保护工作是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账,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开发能赚多少钱,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意识不到文物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还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存在着权、利大于法的观念,目无法纪,干涉文物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物工作,特别是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不能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

  (二)缺少切实可行的法律程序

  《文物保护法》作为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为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文物保护法定审批程序及相关的具体的执法依据未能真正制定和落实,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审批过程中未能得到文物部门的相关审批就盲目开工,导致文物部门信息不畅、执法不及时等问题。文物部门难以进行及时的文物挖掘保护和监督工作,造成文物被破坏。

  (三)文物部门依法行政力度有限

  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的保障,但是《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是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而不是文物部门,当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四)执法力度不强

  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文物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这框架是初步的、粗线条的,还不完善,特别是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也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不便。而文物保护法中只明确文物执法部门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力度硬不起来,这对文物保护工作无疑带来了很大难度。因而,如何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等法规规定,是有待坚强和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文物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历史文化继承与传播,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只有大家同心协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将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切实保护起来。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刻不容缓。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将文物保护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传递给政府领导和普通群众,应该积极发挥各种媒介的宣传教育功能,引导人们提升文物保护的意识,普及文物保护基础知识,激发文物保护热情,从而极大地提升当地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和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在全部的文物管理工作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最大最高最硬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然而,由于各地对文物保护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样,在行政执法主体上、机构职能设置上不尽统一。有的地方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文物局机构设置一直到县,有的只在省级设立文物局,州、市、县文物。

  (三)正确对待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

  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全年文物保护工作计划。领导带头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不空谈,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下发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文物保护任务重的地方可组建文物保护巡查队伍,由专人进行管理。

  (四)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文物保护需要顺应时代发展步伐,焕发出新的生机,从而促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对于文物的保护性利用,比如,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文物博物馆、展览馆,或者以历史遗迹为依托合理开发当地的历史旅游资源。这样,不仅能够让文物保护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能通过这些合理开发利用,缓解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资金短缺状况,并通过文物展览等形式,发挥文物的历史教育价值,从而形成以开发利用促进文物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小结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传承了祖先的历史信息,保护和维护好每一件文物,是我们每一个文物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也是每一个文博单位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资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我国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关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当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执法能力薄弱

  文物执法能力是基层文物保护的重要保障,强大的执法能力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破坏行为,然而当前薄弱的文物执法能力是在纵容文物破坏行为的实施。我国文物执法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很多地区,仅市级设立有文物局,工作人员的文物专业知识严重弱化,甚至有些区县没有设立专门的文物执法部门,更没有专业的文物执法人员;在基层文物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着有案不查,严重失职的现象,只要没有上级领导批示,没有相关媒体报道,文物执法部门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二)文物安全隐患突出

  当前我国基层文物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漏洞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文物管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电器,随意吸烟,人员脱岗,安全设施不健全等;有些基层文物建筑内私设电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可燃物品随意摆放,极易造成火灾风险;在南方的一些古镇、村寨文物建筑过于密集,巷道狭窄,没有设立安全通道,很容易发生踩踏事件;一些文物建筑内的灭火器年久老化现象严重,个别文物建筑内并没有配备灭火器,防火安全措施严重不到位;在基层,不分文物建筑内的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水、电线路老化,没有设立防水、防火系统。

  (三)文物保护权责模糊

  基层文物保护的体制不健全,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没有设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互相推脱责任现象发生。正是由于基层文物保护权责界定的模糊性,从而使基层文物管理单位担负着文物管理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责,文物管理、考古、地质勘测、博物馆、行政执法等工作都落在了基层文物单位身上。基层文物单位的工作内容显得尤为冗杂,涉及环节复杂,工作人员交叉职能现象普遍,使得目前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呈现一盘散沙的状态。(四)社会参与意识不足当前投入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力量来源于政府,社会、民众、企业参与文物保护的力量非常薄弱,根本难以形成规模性保护力量。与基层文物薄弱的保护力量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日益巨大的文物破坏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利益下的诱惑不断加大,人们为了一己私欲,将贪婪的目光转向了历史文物,盗掘、偷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现象屡禁不止。一直以来,我们忽视了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群众对文物保护的意义理解不深刻,没有树立起文物保护的意识,有意或无意中造成大量文物遭到破坏。

  二、当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明确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由于之前地方政府在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着决策失当,监管不严、严重失职等问题,使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成效甚微。因此,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的首要工作就是要明确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地位,统筹规划,促进文化、经济的和谐发展。地方政府切忌“面子工程”,忽视文化发展,甚至把文化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要切实把文化发展建设工作做到实处,为基层文物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明确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这一要求已经列入文物保护法的条例中,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强调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细化了文物保护的各项措施,并大大加强了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这将会大大促进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卓效开展。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

  文物保护是社会公益性工作,其资金来源还是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但是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日益繁重,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文物保护经费的缺口越来越大,已经难以满足文物保护的需要。因此,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调节作用,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一是逐级划分,拓宽资金来源。对基层文物实行分级、分类,分别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国家级文物由中央政府统一划拨资金,省级文物则划拨到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由地方财政拨款。二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来,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反哺机制,互惠互利,采取多种形式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到文物建设事业中来,逐渐形成文物保护和效益利用相辅相成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制度

  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就要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制度首先就要明确岗位职责,使每一位文物工作者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倘若发现问题,便能及时追究到个人,这有助于培养工作人员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其次严格细化文物保护工作的每一个流程,每一环节逐一落实,业务人员有明确分工,专业技术人员要统一调配,这样一来极大避免了人员配置上的混乱,提高了人事效力。与此同时要做好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起工作人员工作的热情。三是迅速提高文物管理队伍的素质,即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从社会上招聘高素质的文物保护专业性人才,定岗定酬,充分发挥出专业人才的智力水平,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尽量避免工作中因业务不熟练造成的失误和不规范操作。

  (四)扎实推进基础性文物保护工作

  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是地方政府文化建设工作的重心,要想使基层文物得到有效地保护,就要扎实推进基础性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好基层文物普查工作,这是政府文化战略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贯彻落实好大局意识,不私藏,不瞒报。做好基层重点文物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重点文物的修缮工作要认真细致。此外,要增设文物保护设施,如增加围栏和摄像头,设立警示牌,提醒游客要爱护文物。做好突发应急保护工作。在文物保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那么建立突发应急保护机制必不可少。在开展突发应急保护工作中,首先要对文物进行明确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采取不同的应急对策,避免工作混乱。其次是要及时讲文物送到指定机构进行修复,防止问题的扩大化。

  三、结语

  基层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直接关系着民族的精神、意识、气节和底蕴,它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做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既是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当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着工作任务量重,难度大,工作流程欠规范,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薄弱,行政执法力度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才能确保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怎样才能使基层文物得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要紧抓基础性保护工作,不断创新,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文物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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