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04 来源:创业方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资料 > 创业方法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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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公安涉法信访就是要增强创新意识,确立信访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工作机制,探索超前化解矛盾的新方法;畅通信访渠道,拓展联系群众的新途径;强化公安内部建设,开创信访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是520作文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20xx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20xx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与吴××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1998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二、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两嗓子就舒服了。”如冯×一辈子默默无闻,年逾古稀,通过上访,结识了一批上访者,不断用电话邀集这些人一道去上访,为他们出谋划策,还不断受到接待机关的礼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却认为这是老有所为,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第二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于2014年4月5日,以胡×、谢×为诉讼代表人的98名原告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案件,虽然该案已经起诉到某县法院,但又认为该案应由中院受理,并于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访,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该案的上访是随着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资矛盾的凸现。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但实质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种更大的权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从以上两起群体上访可以看出,任何纠纷都是社会生活现实的反映,企业改制势在必行,出现劳资纠纷也在所难免。目前,我市企业改制已接近尾声,相对而言,当事人的集体上访疏导的难度要小一些,唯有这种个案的串访,由于其组织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而且处理不慎将引起许多人的效仿。所以,加强对个案串访的治理,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一、司法局涉法涉诉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案件评查制全力预防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工作中主要通过让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并在具体工作上做到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疾苦,更好为群众排忧解难,设身处地维护好群众合法诉求,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预防和防止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准则。20xx年1月至今,没发生一件针对我局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xx年以来,我局十分强化责任目标考评体系建设,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公律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信息反馈等工作,并指导各司法所开展所在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充分保证了机构、人员、工作“三落实”。

  (二)、规范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防止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我们建立了行政投诉、申诉复议的首问责任制。每件案子从立案,受理、讨论、审批直至做出处理意见、送达当事人都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办理。办案过程中坚持做到违法必查,有错必纠,化解矛盾在基层,公正合法的处理问题。由公律科对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监督管理和及时进行指导,对重大、疑难事件及时汇报局领导,最大限度的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以此达到减少行政申诉和复议的目的。近几年来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一件被上级部门撤销,没有收到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三)、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积极参与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近年来,我局按照州司法局和市政法委的要求和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正风肃纪工作方案”,起草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公告》和《关于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处理化解涉法涉讼信访积案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别是针对特殊敏感时段下发了关于集中排查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责任。

  在组织和部署参与全市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和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中,我局十分重视清理涉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领域的信访案件。并将每年的案件评查范围确定为与群众紧密联系的法律援助案件、人民调解案件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案件,将案件质量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年检注册的唯一依据。通过开展上述活动,从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对排查出的问题做到 “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利用“大调解”机制,因案施策,引导信访人就近就地反映诉求,综合采取公开听证,律师参与,帮扶求助,疏导教育等各种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调解策略和工作方法逐案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防止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四)、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工作,从制度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我局近年来每年坚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将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每年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布后,我局党组集中学习了人民调解法,市政府对全市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一是通过利川市普法网、《法苑》栏目宣传人民调解法,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共2016余人进行了人民调解法培训。出动宣传车50余次,张贴宣传标语16000余条,印发宣传提纲40万份,解答群众咨询62016余人次,营造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良好氛围,确保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二是抓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务前沿阵地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突出加强了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乡镇办事处调委会建设和村居委会调解信息员建设活动,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夯实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基础,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贯彻实施中,我局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并在全市律师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服务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在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了管理,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现象的发生。为服务利川经济发展,我局还督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每年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组建律师顾问团参与咨询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利川市政府的“十大民生工程”后,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法律援助的规范性发展。在这种契机下,市司法局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在闹市街道悬挂宣传横幅并组织专项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让法律援助深入人心。目前,我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都落实了机构和专门人员,并在临街的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协调联动,实现法律援助无缝对接。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加强了对援助案件的评查和督促,确保了每一困难群众平等的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去年1月至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81件,提供法律援助人次29116人次,参与信访接待群众200余人次,处理涉法信访案件40余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550余万元。对预防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起了积极作用。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组织化解,从源头上预防产生涉法涉讼案件。

  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重点,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积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我局立足于治本疏导,防调结合,以防为主,强调要在“防”字上下功夫,在“调”字上用气力,在“管”字上抓落实。要求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要结合本地区矛盾纠纷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坚持重大矛盾纠纷回访制度,防止次生矛盾发生,巩固调解成果。同时,针对辖区内重点户、重点人群及时进行摸底,做好预防工作,对久调不决的矛盾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集中精力调解。在做好本辖区调解工作的同时,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还采取主动介入、超前预防、跟踪服务等有效措施,主动把调解工作向征地拆迁、交通事故赔偿、医患纠纷、劳务争议延伸,拓宽了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有效遏止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发展。20xx年1月至今,全市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200件,涉及当事人29500人,调解成功数为12056件,调解成功率达98%。共防止群体性上访138件4853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78件228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案件102件160人,防止群体性械斗36件1006人。无一件因纠纷调解不及时引发的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完善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及建议:

  (一)推行诉访分离制度

  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受理范围、明确受理条件、完善办理程序,及时审查、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案件,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应依法按照规定做好初步化解工作,对经初步化解仍不息诉罢访的,将属于相关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受案范围的来访,直接转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访;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复核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于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引导其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耐心解释,做好不予受理的释法说理和分流疏导工作,积极引导信访人进入法律程序处理。对诉中有访、访中有诉的情况,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处理。

  (二)诉前调解分流机制

  强化源头预防,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预防化解关口前移。一是初访接访的部门视情况进行分流。二是属于相(低碳生活绿色环保调查报告)关业务部门的来访,直接转交相关业务部门接访处理。三是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指导行业协会组建信访问题接处工作部门,协助业务处室做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接访、化解工作,并配合做好专业领域信访问题的调解工作。三是对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复核条件的,转法规部门依法受理。各行业协会应积极运用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全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三)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严格执行领导接待来访群众、阅批群众来信和带队下访到各分管联系单位的制度,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市民直通车、部门信箱、局门户网站、“12348”法律服务热线、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和平台,健全“信、访、网、电”一体化的接访网络。高度重视微博、微信、QQ群等新媒体中涉及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法涉诉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及时作出回应。对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滋事的违法上访行为,要及时协助搜集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四)完善信访事项终结及善后处理

  对经过复查、评查、听证等程序,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按政策救助到位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予以终结,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维护终结权威。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结论必须由省级政法机关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机制

  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司法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好政法委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救助政策,对于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积极与同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救助中要依法、依规进行救助,不能失之于软,更不能失之以宽,动摇法治的权威。

  (六)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与责任追查机制

  认真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评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考核管理体系,针对执法岗位需求细化具体指标,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把释法析理工作贯穿执法全过程,使当事人清楚处理依据,消除认识上的误区,接受公正处理结果,实现息诉罢访。坚决把责任追究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健全执法过错的发现、启动、调查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对于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当作为等行为,导致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对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错误裁决,拒不依法纠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湖北省信访条例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信访条例的修改完善着力点要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实施诉访分离制度,规定信访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和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格按照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推进和谐湖北、法治湖北建设服务。

  (一)明确信访受案范围、严格限制上访人数、省信访局三裁终结。凡应由司法机关诉讼解决的案件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复议解决的争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纳入信访渠道,信访只针对向上级政府建言献策、提出建议与批评事项;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同一类型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而寻求救济的应当适用信访部门存档的判例,防止前后矛盾、差别较大。信访应当逐级反映,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处理意见的,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同一事项经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处理后,予以终结。条例应当明确什么是终结制度,而不是无休止的上访。

  (二)赋予信访机构有解决问题的权限与职能,而不是当二传手。条例应强调信访工作要做到沟通、疏导、对话和协商。建立严密的信访工作机制,对上访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研判。

  (三)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解决信访中实际存在的公共权力的法外存在和法外运用,纠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头痛医头,被动应付。

  (四)改变考核制度,采用属地管理为主、属人管理为辅。避免以往为了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层层对下级加压,简单地把信访数量作为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指标,不问青红皂白花钱买平安。处理信访案件的属地原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属基层原则”,一律由基层处理,有些问题完全与基层无关,比如一些中央企业内部的矛盾,但是,只是因为这个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这个地方,当地政府就必须负责“息访”,上级很少深入的调查一下,于是,下级官员不是先调查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而是不惜成本“拦访”、“截访”,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使问题或者纠纷越来越难以解决。引入信访处理的倒查机制并明确监督部门。条例应从制度上解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问题,明确领导接访的目的及意义。

  (五)严格防止信访冲击司法底线。本来司法救济才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主要的形式,然而近年来以信访救济代替司法救济从体制上弱化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助长了公民“信访而不信法”,只信仰“青天大人”才能解决问题,而不认为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好最有力的方式。

  (六)充分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处理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具有了框架性的体制,相对于其他救济制度而言,对它进行改革的阻力是最小的,因为不用触及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分配格局,只要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透明度就可以了。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具有高效率、广覆盖、不收费的优势。但是,很多本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案件却流入信访渠道,并非当事人没有尝试复议,而是因为现实中复议的大门没有完全打开,即使受理了,由于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难于公正裁决。若将这些案件回归到复议程序,有助于减少信访压力,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

  (七)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培育司法公信力。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对症下药疏通诉讼渠道,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培育司法的公信力,而不能片面滥用信访机构去代替相关机关行使职能。切实解决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以及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在国家政治权力格局之中配置不平衡,让“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成为历史。条例应注意要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防止错位和越位。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促进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和减少公安涉法上访问题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我市公安机关近两年来信访工作实践,对如何改进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公安信访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公安涉法上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至,市公安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263件(次),从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要求解决各种问题;二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案件线索;三是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提出控告申诉;四是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办案、办事推诿拖拉提出质疑、催办。

  从近两年来所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初信初访占较大的比例,在接待的263件(次)信访案件中,初信初访210件(次),占总数82%,重信重访53件(次)占20%。

  2.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三访”案件有增无减。至“三访”案件为24件(次),至“三访”案件为43件(次),同比上升79%。尤其是一些重复信访问题日积月累,久拖未决,造成信访人员多次越级上访,影响了上级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市局共排查出公安重点信访案件20件,其中公安部督办2件,省公安厅督办8件。

  3.上访人员多数情绪偏激,怨气较多,工作难度大,许多上访人员由于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不满或有意见,往往都是带着满腔怨气,心急火燎地来到上级公安机关,并指定要找公安局长解决,接待人员很难做其思想工作。

  二、引起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

  (一)从宏观来讲,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自觉通过信访形式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二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负气而向上级公安机关上访;三是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受到利益驱动,放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辖区内滋长蔓延,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群众投信向上级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二)从微观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反映在刑事案件上。问题的症结表现在:1.命案未破;2.少数案件破案后,主要凶手未抓获,致使这类信访无法结案、息访;二是反映在治安案件上。问题的症结集中在案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调解又不成,伤势也鉴定不了,自诉又不去,案件一时难以了结,致使无法及时处理而引起上访;三是反映在交通事故方面,这类问题主要是因为赔偿不到位或肇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结案而上访。

  三、有效解决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方法

  一是责任包案法。对信访老户普遍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逐案逐人落实责任,一包到底,不留余地,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二是实地办公法。由有决策权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地现场办公,逐案解决信访老户的上访问题,一般均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检查督办法。逐级健全信访老户检查督办制度,限定检查督办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既可掌握工作进度,又能加快办理速度。

  四是登门走访法。信访老户的家庭一般都存在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亲自上门走访,无疑送上一剂化解心痛的良药。

  五是协调化解法。一些上访老户的原因并不复杂,但由于拖延时间长、证据不充分、主观渲染多,解决条件差等因素,错过或延误了解决的时机,形成上访老户,不仅需要当事双方的化解,而且也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方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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