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5-01 来源:招生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排名 > 招生章程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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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供大家参考。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

  第一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 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学校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巡察员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中选调,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任命。

  第二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给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指派,按照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第四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巡察组成员的分工及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巡察成员参加。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四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七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按巡察组的要求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九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对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分类处理。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四条 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对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案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的问题线索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本单位甚至学校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被巡察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巡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巡察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党委行政重点工作要求执行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能公开公正地安排本单位的各项资源,或者领导占用过多资源,群众意见较大;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巡察办留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分别移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巡察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要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颐指气使;

  (五)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涉足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七)其他应该遵守的纪律。

  第三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市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兵团党委巡视组工作规则》《中共第十师北屯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师市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师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及师市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发挥兵团特殊作用,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每轮巡察对象由师市党委授权确定。

  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师市党委相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态度暧昧,甚至与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当“两面派”、做“两面人”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干扰换届、破坏选举,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官油子”之气、不作为之气、漂浮之气、“两面人”之气等问题;师市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及师市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聚焦总目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维护稳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各级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落地生根。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师市党委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巡察组内设联络员(由巡察专员担任)和内勤工作人员各1名,联络员原则上由在编巡察干部担任,一般为科级干部。巡察组成员由在编巡察干部和借调人员组成。纪委监委系统人员由师市纪委监委负责借调,非纪委监委系统人员由师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借调。以干代训巡察人员由师市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借调。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移交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央和兵团党委、师市党委对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巡察组党支部工作,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联络员协助组领导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中应当严格程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协作配合。内勤工作人员配合联络员做好有关工作。其他人员按照组领导指示和组内分工决定,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

  组务会由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组领导指示或者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巡察办或领导小组反映。

  第八条 巡察组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师市党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约谈有关知情人、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师市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书面通报等方式,向同级纪委监委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以及对被巡察党组织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渠道收集信息。经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组长可以当面听取师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同志的意见。

  巡察组应当根据了解和收集的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报送。

  第十条 巡察组进驻前,经巡察组组长同意,联络员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设立的巡察工作联络组及时充分沟通,协调、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巡察意见箱,开通邮政信箱、电子邮箱、信访联系电话,制定信访应急预案。

  进驻后,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沟通会由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或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参加。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讲话,巡察组组长通报巡视任务和工作安排等,领导小组领导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被巡察单位参会范围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被巡察部门(单位)各内设机构及所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师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党内文件,通报动员会情况,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由被巡察党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组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在位,随时保证通讯畅通。

  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性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巡察组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规依纪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建议,提出抽查核实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名单;巡察期间,巡察组可以根据信访举报、谈话情况或者其他反映提出需要抽查核实的增列人选。

  抽查核实的建议人选和增列人选应当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机关、部门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巡察组调阅或者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党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有关问题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或者具体工作负责人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等。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选人用人、巡察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选择到被巡察党组织所在地的党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必要时,巡察组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者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2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被巡察单位或者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自行了解。对涉及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在巡察权限范围内深入了解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对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提出分类建议。

  对反映师市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对反映非师市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巡察期间一般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情况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出审查建议的,必须经巡察办严格按程序报批后协调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不坚决、打折扣、措施棚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五)被巡察单位、巡察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六)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将巡察情况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总目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修改巡察报告,由领导小组呈报师市党委。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向师市党委报告巡察情况后,巡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工作方案、反馈意见和反馈新闻稿,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审批。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反馈新闻稿内容进行把关。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巡察组应当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应当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师市党委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巡察反馈时,除师市纪委监委、师市党委组织部明确授权外,巡察组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师市党委相关规定以及“四风”“四气”方面的问题线索,巡察期间可以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应当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应当严谨细致,确保移交工作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认真审阅,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师市有关专项检查组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规范组内政治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政治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成长地或者长期工作地(单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师市党委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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