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规定政策(合集三篇)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社保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社保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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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触犯刑法的,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深圳社保规定政策(合集三篇),欢迎品鉴!

第一篇: 深圳社保规定政策

参保条件及材料

单位参保: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个人参保:

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非深户:根据相关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材料:

身份证、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数码照相回执;

缴费标准

1、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基础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深户)16%;基础养老保险(非深户):15%

2、医疗保险:个人一档:2%;二档:0.2%;三档:0.1%;单位一档:6.2%;二档:0.6%;三档:0.45%

3、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2%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45%

5、工伤保险:根据行业类别分八档基准费率,分别是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第二篇: 深圳社保规定政策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篇: 深圳社保规定政策

1.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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