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28 来源:热门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推荐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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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是指资料,可供参考或作为素材的事物。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供大家参考。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A公司

  犯罪嫌疑人:邱XX

  本案事实情况:

  犯罪嫌疑人邱XX是报案人公司的员工,在报案人公司工作了十年左右,目前在报案人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有工资表、考勤记录和犯罪嫌疑人名片为证(见附件1,2,3)。

  B公司是报案人的客户,在报案人向B公司催收货款时,B公司表示,有关款项已支付给邱XX,并向报案人出示了“收条”和“支票存根”(见附件4)。

  从B公司提供的“收条”和“支票存根”可以看出,B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邱XX签发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的支票,收款人为邱XX,附加信息:A公司。然而,时至今日,邱XX并未将支票交还给报案人,也未将20万元款项返还给报案人。因此,报案人有理由相信,是邱XX私自承兑了B公司支付给报案人的20万元支票,侵吞了报案人公司的财产。

  报案人的意见:

  报案人认为,邱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报案人客户B公司的支票且不交还给报案人,私自承兑20万元支票,将本属于报案人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以上事实,报案人特申请贵局对邱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邱XX的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A公司

  XXX年X月XX日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单位”)在对原CEO×××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在任期间通过报销虚假票据、伙同其配偶支取公司巨额资金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巨额财产,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具体报告如下:

  一、 犯罪行为描述

  1、 ×××利用职权且未提交任何凭证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153,936.90元据为己有。

  2、 ×××利用职权凭其配偶机票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31,535.00元据为己有。

  3、 ×××利用职权以向其配偶支付劳务费(并未提供劳务)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45,000.00元据为己有。

  4、 ×××利用职权通过提交虚假票据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626,355.56元据为己有。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第十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

  三、 定性分析

  1、 ×××利用其CEO职务掌管本单位报销审批权等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累计支取本单位资金高达856,827.46元,远远超过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侦查之数额起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启动侦查程序。

  2、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巨额财产犯罪证据确凿(见附件审计报告及虚假报销单据、支付记录),手段恶劣,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 ×××的犯罪行为使得其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公安司法机关可依法并处没收其财产。

  四、 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九款之规定,×××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10万元之“数额巨大”起点,应当选择5年作为起点刑;在此基础上,按照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的标准计算,×××应判处的基准刑为:5年+6.3年(75个月)=11.3年。

  鉴于×××犯罪后拒绝退还非法所得、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情节,在上述基准刑的基础上可提高10%-30%的刑期,×××造成本单位3000万财产去向不明,酌情应提高30%基准刑:11.3×130%=14.7年,因此,本单位建议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公安局

  ×××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 ×日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 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XXX派出所

  报案人: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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