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热门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推荐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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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过的均田制。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就较为剧烈,其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一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要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中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点在于:①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②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状况缴纳赋税都难以做到。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整与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三、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阶级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土地兼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使一些王朝走向灭亡。经济上,对农民来讲,造成农民的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对地主来讲,封建地租较重,买田置地,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四、封建统治者为什么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其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当时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土地兼并采取了

  不同的态度。

  由于国家占有小农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力的强弱,而土地兼并与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于同国家争夺财源。因此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长久统治都曾实行过一系列抑制兼并的政策,但结果往往失败。如王莽实行王田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失败)、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对而失败)。土地兼并之所以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国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转,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有买卖制度的存在。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自有买卖土地,而人们之所以热衷于购买土地,又是封建时代只有土地才使“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富之本,只有土地才是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而封建国家往往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因此它只能缓和这种形势,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在起义过程中提出过“均田免粮”,触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国运动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这种阶级的局限性,使他们也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不能完成废除封建制度的任务。因此,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变革,那么土地兼并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篇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

  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投献等强制手段夺取土地还相当严重,但随着官田制度的衰落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带来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由有身份性的官僚贵族地主扩大到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庶民地主的出现和发展是地主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标志。在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官私庄田契约租佃关系日益普遭,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日益深化,佃户手中的使用权亦在向长期化方式发展,形成了永佃权,以及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萌芽新因素的渗入,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由超经济强制发展为经济强制。这些都是不同子前期、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新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

  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制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井田制背景: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第一个国家“夏”。大禹是开邦君主,面对混乱,他发明了一种耕作方式:井田制。

  井田制具体实施: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成无数个“井”字形的大方块,每八家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获物上缴国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们每天清晨前来打水,顺便就在井边交换剩余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里,十里一社,人们在平展展的田野里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里社。那时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会

  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中囯各時朞土地制度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公田”:贵族占有;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対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打土豪,分田地;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

  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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