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整改通知 3篇

发布时间:2021-11-01 来源:热门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推荐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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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子公司整改通知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子公司整改通知·1

  关于要求环卫作业标后管理存在问题的通报 各街道办事处,区环卫处,各环卫承包公司:

  12月xx日由xxx、xxx、xxx和xxx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区环卫作业五个标段人员、机械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整改要求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对照环卫招投标标书中对人员、机械配备的要求,发现5家环卫承包公司中均出现人员、机械未全部配备到位,具体如下:1、xxxx服务有限公司:清洁工人不足17人,6部电动扫地车没有投入使用;2、xxxx市政公司:管理人员不足2人,清洁工人不足37人,11部电动扫地车没有购置;3、xxxxx:管理人员不足2人,清洁工人不足13人,机械方面因实地工作需求,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另配5部三轮清运车,其中2部抵扣1部农用车,3部抵扣15名清洁工人;4、xxxxx建设公司:管理人员不足2人,清洁工人不足7人,机械方面因实地工作需求,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另配3部三轮清运车,其中2部抵扣1部农用车,1部抵扣1部电动扫地车;5、xxxx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不足1人,清洁工人不足2人、1部电动摩托车没有购置。

  二、整改要求:1、限期整改:请各标段业主对照标书中人员和机械配备要求,严格督促各环卫承包公司于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从本月起,若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不足人数以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扣除环卫作业经费。2、书面申请:由各标段业主在整改到位后,以书面形式提请城管办再次核查.

  子公司整改通知·2

  近期,监管部门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子公司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家证券公司做好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审慎、有序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另类投资等业务。其中,P2P、典当、小额贷款等未纳入监管的机构须在明年底之前完成清理。

  通知要求券商聚焦主业,坚决清理与证券、基金管理业务无关的业务及下设机构。对于现存非证券类、非基金管理类的金融或者类金融业务子公司,按以下三类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区域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交中心)、融资租赁等纳入监管的机构,可在取得证监会机构部无异议函后予以保留。

  第二,属于小额贷款、P2P、担保、典当等未纳入监管的机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采取股权退出、注销等方式完成清理。

  第三,从事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等业务,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业提供对冲、辅助等服务的机构,可在取得证监会机构部无异议函后予以保留。

  去年以来,部分券商已陆续退出P2P、小额贷款等非主业金融领域。西南证券旗下网络投融资平台——西证投融通自去年底已正式停止运营。海通证券旗下直投海通天元也悄然退出了互金平台——积木盒子、麦子金服的股权等。不过,仍有部分券商还持有类似平台的股权且目前仍在正常运行之中。

  上述网贷平台等券商非主营业务的出资方多为券商直投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在这一模式下,券商对于平台的信誉背书效果明显,不过一旦出现违约项目,对出资券商的声誉也构成损害。因此,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也成为本次通知规范整改的重点对象。

  通知称,原则上证券公司不得设立2家(含)以上另类子公司;新设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年;证券公司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子公司的,须满足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距离设立上一家私募子公司的时间不少于1年,且公司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等条件。

  此外,通知还首次明确了私募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规定股权激励只限于二级私募子公司的高管及员工;属于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证券公司,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资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等。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采用股权激励的条件,这与市场化机构做法一定程度上接轨,有助于留住优秀的股权投资人才。由于此前业务整改及激励政策不明朗,许多优秀人才流向了市场化的VC和PE机构。

  目前,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整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公示了10批涵盖79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以及8批合计158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规范平台。

  子公司整改通知·3

  各证券公司:

  按照前期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6]253号)的相关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在2017年2月16日前向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同时,我会已在后续培训中明确了整改方案的主要要求。现将报送途径及主要内容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分子公司类别拟定整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直接投资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以及其他非证券基金期货牌照的子公司等。

  二、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公司下一步关于原有子公司向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转型的方向,我会将以此为准为各公司分配下一步业务备案及数据报送账号。

  三、整改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各子公司基本构架及业务情况、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措施、时间进度表、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及到客户的,应当说明已经通过何种方式稳妥处理好客户安置工作等。

  四、整改方案应当经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于2017年2月16日下班前以PDF格式发送至联系邮箱。

  在整改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通过邮箱或电话向我会反映。

本文来源:https://www.benqdjg.com/news/7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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