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1-11-29 来源:热门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推荐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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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医院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搞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1、党委会议是医院党委对医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

  2、院党委会议采用例会制。一般情况下,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四周星期五上午。遇有重大事宜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4、党委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办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其他需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各党委成员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遇事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列席会议)。

  5、院党委议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医院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认真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还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6、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7、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对上级党组织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措施,做到维护中央权威,政令畅通。

  (2)研究全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及文化建设、勤政廉医建设以及事关全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医院的办院方针、办院指导思想、医院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讨论研究人才引进方案、内部分配方案等重大改革方案的确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院管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交流、培养、调配,后备干部的确定;研究决定重大人事和机构编制等问题。

  (5)研究决定全院干部党员职工及有关组织部门的奖惩工作。

  (6)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制定组织发展计划;审批预备党员;批准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及院内的一些重大政治问题等。

  (7)决定召开全院党的代表大会有关事项。

  (8)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

  (9)研究医院的工会、共青团、统战、民兵、老干部、计划生育及其他工作。

  (10)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11)需要提交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问题。

  8、党委会的议事程序:

  (1)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准备。

  ①党委会的议题由各党委委员提出,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条件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召开书记办公会(碰头会)确定议题。

  ②党委会议议题确定后,党办室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准备文件和材料。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材料,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行政、业务工作会前须经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或经院长同意并形成初步意见。党务工作由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同意并形成初步意见。一般会议议案都需提前准备,重大问题的文件和材料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送达各位党委成员。

  ③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各党委委员,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2)党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党委会在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其它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表决。党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要逐个表决。

  (3)会议议事事项的处理。会议讨论情况、议定事项要有文字记录,党办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按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决定精神印发《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各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受党委或委员委托,党办室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部门发送《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通知单》,由承办单位在会后十天内向党办室报送初步办理情况,最终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4)党委会要认真做好记录。对通过的会议决定,部门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讨论后再行表决。

  9、会议出席人员(含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会议的内容,除经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的外,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对发生失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河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重要人员(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副科及以上干部、护士长)的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事项。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资金额度和具体项目由各医院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和本医院实际确定。

  (三)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总会计师根据职责范围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党委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

  (三)党委会议研究涉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四)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硏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四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基本要求由河北省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1.议事范围

  (1)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指示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

  (3)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

  (4)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

  决算及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

  (6)讨论和决定党的纪检、组织、宣传、老干部、知识分子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7)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8)讨论和决定应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

  (9)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其他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议事要求和程序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导事先做好准备(包括不同方案论证,部门协调工作、有关文字材料等),做到有情况,有比较分析,有处理意见。

  (2)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指定组织、宣传、纪委、工会、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3)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情况,分管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

  (4)党委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必须集中精力,坚持党性,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要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意见的争论。实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要把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避免决策失误,又要避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久议不决,贻误工作时机。

  3.其他事项

  (1)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口头或书面),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但在行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党委决议行事,不得在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3)上述党委会议事规划经党委讨论后生效。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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