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保规定一览范文(精选3篇)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社保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社保 >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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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别称岛城、琴岛、胶澳,山东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青岛社保规定一览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青岛社保规定一览1

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由于各地的开立企业社保帐户所需资料不一样及办理增加员工社保手续也不一样,政策也经常调整,所以具体所需资料应按所在辖区社保规定办理。

青岛社保规定一览2

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无户籍限制、无户籍性质限制,只需带上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就可以办理。

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带上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就可以办理,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青岛银行、工商银行4大银行166个网点均可办理个人投保,任一网点就近办。


青岛社保规定一览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的社会保险都需要职工个人承担一部分社保费用。确定了本地社保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之外,职工在根据本人工资就能计算出每个月交了多少钱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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